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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纠纷

黑龙江-伊春 12-02 13:58  悬赏 0  发布者:郑道成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黑龙江的,因为在2001年对方提出离婚时一审将公产楼房两屋一厨中的一半一屋判归对方所有(两家共用一个厨房,一个厕所。另一屋是另外一户人家居住。一半的使用面积是16平方米),1990年出生的孩子归我抚养,对方每月承担30元抚养费,我以无处居住为由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公产房一屋半厨归我居住至再婚时为止。2005年同住一户的另一屋人家买房搬出,我母亲出钱买下了另一半(有街长的证明),委托我去办理的,为便于交割过户,当时房产证上写了我的名字。2010年对方父亲起诉要回房屋,理由一是对方父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8年交了判由我居住的一屋半厨的房款,其父取得了48%的有限产权,二是说我买了房子(指的是我母亲买的同户的另一屋)。一审判决让我倒出房屋,理由是一、我买了房屋,二、判决有我居住的一屋现在的所有权已经归对方父亲了。我不服上诉,因为第一,一审所说的我买了房子其实是我母亲的房子,在二审开庭前已经做了变更,并且房产部门已经出具了证明。第二,我没再婚,孩子这许多年都是我一人抚养,包括大学期间所有费用。根本买不起房子。第三,公产房判决由我居住,我有优先购买权,对方父亲没得到我的同意私自购买是非法的。第四,这两个房屋本身就是一户房子,水、电、厕所等等都是分不开的,使用面积加起来只有32平方米,根本不适合两家居住。基于以上理由。二审维持原判是不对的。我收到了2011年3月31日的判决书,很是不解。现在我已经将原判决由我居住的一屋房屋倒出,另外由我母亲购买的一屋将其出租,对方不让租房人用水、电、厕所,厨房画一条线,不让过界,租房人无法居住,我让租房人写好情况证明后,只好将房租退还租房人。现在我无处居住,我母亲买的一屋也只能空着。我该怎么办?特别强调,我是一企业职工,对方是公安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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