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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虚开发票介绍人界定

 07-06 15:49  悬赏 0  发布者:mengme……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13)
受票方A需要进项发票,找了朋友B寻下有谁有发票多可以开的,B询问了朋友C看有无渠道,C联系了客户D,D有发票多,开给了A,现在A被发现骗、逃税被公安检查,A说了介绍人是B,开票方D也被检查的时候说了介绍人B。那如果介绍人B被审问的话,说了C,但是A和D都没有提到C,那C会不会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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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7月06日 16时47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经验判断,回复如下:
1、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不同罪名下,认定和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2、A被骗,说明D是开具虚假的发票,属于诈骗行为。如B和C只是介绍,并无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不构成犯罪。
3、虚开发票罪 只对D进行处罚。介绍的也不构成犯罪。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和C属于介绍性质,但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此罪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根据以上的分析,B和C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你所说情况,主要是从证据角度分析。刑事案件孤证不能定罪。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应证。
  就本案,A和D都指人B,B的介绍性质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而C,除了B一个人指认,并无旁证来予相互应证,C又不承认。那么,C定罪基本不可能。
6、如我的回答帮以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A是源头,开票单位D其实也是受害单位,介绍人B不知道A是皮包公司,过账都是通过B,大概2015-2016年几个月,B得了一点好处费,分了点给C,但是不是C的银行账户,现在B的银行卡全部销户。C会有麻烦不。现在D在取保中,还有两个月到期一年,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结案。B没找到人

回答:

由于B的指认,作为公安机关根据办案程序需要,会要求C配合调查。
仅只有B的指认,没有其它证据来证明,C也不承认。C的麻烦仅限为配合调查。当然,C自己承认的,那就不是麻烦,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追问:

哦,目前B基本没有其他证据,账本烧了,银行卡销户了,按理应该B和D一同论罪吧,如果D没事,那B也就没事吧,现在B未现身。但是公安好像现在B和D是分开审理的。

回答:

B和D不一定同罪。B的犯罪主观目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D如只是虚开那么和B同罪,但D是假的发票,属于诈骗。是具有诈骗的犯罪主观故意。所以罪名有可能不一样。如公安分开定性也不是没有道德的。

追问:

开票单位D是正经做正当生意公司,开的发票也是真的,只是货票分离的,作为介绍人B她的罪行应该不会好大吧。

回答:

介绍他人虚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罪。只是量刑不会过重。

追问:

每次都是介绍人B私帐垫钱给受票方A,A在给开票方,开票方在私帐扣除点位退给B,发票寄给B,B在给开票方,有几次B没那么多款过账,就找C借了款,C从别人账户汇钱给B,B到后面会本金和中间费退C打款的账户。如果B拉C下水,是不是这个对C不利。

回答:

你自己都说了借款,仅凭这一条,对C没有什么不利

追问:

目前开票方已经在取保候审,介绍人B被通缉在逃,如果B一直没抓到的话,那开票方案子是不是不能结案呢

回答:

并不是。B在逃未抓捕归案,并不影响开票方案件的审理。开票方的案件到时候可以开庭审理,定罪量刑。。B另案处理就行了。

追问:

一般这案件要多久才开庭审理呀,还有两个月左右取保候审就到期了。如果介绍人B另案处理的话,还是和此案件相联系的吧,还会深入查其他东西吗?

回答:

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需要看公安机关移卷报送的时间。一般移送到检察院,到开庭正常情况下需要三个月左右。
不会的,一般只针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定罪量刑。

追问:

目前受票方警方那边没有找介绍人B,只是委托开票方当地警方配合调查,调查了介绍人B的资金流水,好像听说流水很频繁,会不会查其他B给受票方转款的事宜呢,会不会又牵扯其他地方的事情,目前受票方警方只发现了开票方D,没有发现其他别的开票方。

回答:

一般不会牵扯别的了

追问:

你好,问你最后一个问题,假设开票方判刑后,介绍人B被抓到后,判刑应该不会高于开票方的吧,也还是根据开票方这件发票事情说事的吧。

回答:

你可以仔细看下我前面的回复,有可能开票方和介绍人涉嫌罪名都不同。就从社会危害性来说,无论同罪还不同罪,B的量刑应该低于开票人的。这样的量刑才均衡,罪与刑才相当。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耐心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06 15:54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的
追问:

目前A已被警方拘留,D办了取保候审,介绍人B目前被警方纳为在逃,如果B被抓,说了介绍人C,但是A和D没承认C,C会有事吗

回复时间: 2018-07-06 16:56
陈律师分析的很到位了,建议你仔细看看。
回复时间: 2018-07-06 16:58
您好,一、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吗?
二、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则ABCD四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三、C在本案中,介绍他人虚开的,构成犯罪;只要ABD任何一人向公安机关指控有C参与的,C就很难免责,千万不要低估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
四、在此,律师建议C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来电详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133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06 18:43
均可能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8-07-07 07:47
你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认定C是否有事,主要看认定C介绍他人虚开的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条。
追问:

C没有接触过发票,发票都是开票方直接寄给介绍人B,只是有几个月银行走账的时候介绍人B资金差一些,C给她办过,但不是走C的银行帐,后面B还钱的时候,给了中间费,不知道这个会不会形成证据。目前B的银行卡去年就销户了。税务检查去年15-16年大检查的时候,发现受票方A是以虚开发票为盈利目的的,现在A的下方都已补交税,现在查A的上线。开票方是正经生意人,只是发票有多,因为做生意大部分都是不要发票的,所以才导致发票有多。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807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07 23:29
在这种情况下,C依然很难摆脱责任。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5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08 11:21
如C居中介绍收取一定费用则涉嫌共同犯罪问题。
回复时间: 2018-07-08 16:13
1、A骗税、逃税构成犯罪;2、D如果出具发票,具有偷逃税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偷逃税行为属于违法财务制度但是不构成犯罪;3、B、C的行为如果明知A要求开具发票骗税、逃税,仍然帮助介绍并收受贿赂款项,其行为违法,但是不构成犯罪,我建议B应该马上投案自首,说明情况不一定构成犯罪;4、C没有接受贿赂,只是帮助介绍不构成违法犯罪,我认为没有什么事。
回复时间: 2018-07-08 21:44
c可能是有事的,
回复时间: 2018-07-09 15:44
答:涉嫌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8-07-10 12:21
你好,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懂程序上的问题,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帮您争取最大利益。若需法律帮助,建议加微信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8-07-10 16:24
您好  已经回答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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