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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否可以成立。

广东 12-05 23:35  悬赏 0  发布者:yjhshi…… 给我留言  回答:(3)
原告:贸易公司
被告:木材公司
2010年3月中旬,贸易公司预测到建筑用木材会涨价,于是同木材公司磋商购买木材事宜,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因急于乘飞机去深圳,遂口头答应:3月底木材公司从黑龙江省伊图里河某林场到货一车木材,其中可有一部分卖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应当自备运输车辆到木材公司提货。后来,木材果真涨价,于是在3月底,贸易公司雇用车辆到木材公司拉木材。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去深圳尚未归来,主持木材公司工作的李副经理称王经理去深圳之前根本未交待卖木材给贸易公司之事。查询公司的书面购销合同,也未见贸易公司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合同。在贸易公司派车拉木材的前3天,木材公司已将3月底到货的木材全部销售给本市4个建筑工地,已无货卖给贸易公司,于是,李副经理提出:4月15日前,我公司还有一车建筑用木材到货,如贸易公司需要,双方可订立书面合同,在双方协商订立书面购销木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对木材出售价格的确定发生了争执,贸易公司坚持按3月份的木材价格购买,并称王经理临去深圳前已口头答应过,只是因王经理因争于赶赴深圳双方才未签订书面合同,贸易公司还提出,如果不是王经理答应卖木材给我公司并让我公司自备运输工具拉货,我公司今天也不会雇用车辆来木材公司。李副经理则认为:王经理临走时没有交待卖给贸易公司的木材价格,木材公司同贸易公司又没有书面合同,无法确认贸易公司所述价格的真伪,而且现在协商订立的合同,当然应当执行现在的市场价格,双方协商不成。
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口头购销合同;(2)木材公司应赔偿贸易公司雇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1250元和因木材价格上涨将给其造成的利润损失。
请根据债法原理和中国内地合同法之规定,分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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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6 08:19
答:口头约定有效,但是,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附法条内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主张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12-12-06 09:52
视乎合约而定
回复时间: 2012-12-06 12:49
看合同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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