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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后生有四子,长子2002年死亡,遗有妻子A个女儿B,次子2005年死亡

广东-广州 07-11 15: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甲乙婚后生有四子,长子2002年死亡,遗有妻子A个女儿B,次子2005年死亡。遗有妻子C和女儿D,次子生前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三儿子在新疆工作有妻子E和儿子F四子2009年引公死亡遗有妻子H和女儿L。H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2016年死亡,有家产100万和10间房。
问100万和10房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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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7-12 13:57
没有遗嘱按法定顺序 就是 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
回复时间: 2018-07-11 15:12
你好!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回复时间: 2018-07-11 15:44
按法定继承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7-11 15:52
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甲的遗产。其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乙,b,d,f,l,h都有继承权。但具体的分配,如果个继承人不能达成一致,建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7-11 16:04
可考虑取消次子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18-07-11 16:59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刚刚的咨询问题,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二是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实践中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一般标准是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法院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则是夫妻之间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等情形,综合男女双方的情形来看,男女双方不存在法定认为可以离婚的情形,所以第一次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需要男女双方第二次诉讼时法院才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即六个月不起诉时间过后)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18-07-11 22:32
如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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