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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一方强制要求要小孩,我该怎么办
湖南-湘潭 12-07 22:29 悬赏 0 发布者:fhqjei……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
我是在长沙一家公司认识她的,感情开始还可以,不久后我们结婚了,但没有打结婚证,但现在有小孩了,小孩她带走了,人也走了。
期间在没结婚之前,我去过她家几次,几次去的时候都是在她租的房子里,电器也是她家要我买的,我也问过她,她说没有房子,后来我也没问了,后来我问她我们结婚,她同意了,她家也同意了,但她们家的要求是各6万包括(外公外婆),我没答应,直到结婚给了6000元,结完婚后她家要求我每月寄钱,大概给了几个月我没给了,而我每月工资都给了我的“妻子”,中间我有一个月失业了,但情况不久后一切都变了,她“妻子”天天跟我吵要回家,我和她结婚2年多,她在我家总共不到半年,每次回完家,身上都是空军,而每次我都相信她,不久她怀孕了,直到有一天我无意听到她家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把小孩打掉回家,,,,,小孩生下来以后她家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把小孩带回来你“我妻子”去打工,我不肯,不久后她“妻子”和我父母闹,说我没给钱给她,当时她跟我说,只回去一段时间,就回来,我相信了她,就把她送上车,后来我妻子出去打了一段时间工,也是以借口问我要钱,直到我知道她又有新的男朋友的时候,才知道我被骗了,她们把小孩带回去之后,小孩看都不给我看,开口就是要钱,还对我指指点点,现在她们已经搬家了,打电话也不接。
从刚开始到现在总共用了3万左右吧?虽然钱还可以挣,但现在她把小孩带走了,也许在不久后,她会问我要小孩的抚养费等等,但我很想要回我的小孩,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我是在长沙一家公司认识她的,感情开始还可以,不久后我们结婚了,但没有打结婚证,但现在有小孩了,小孩她带走了,人也走了。
期间在没结婚之前,我去过她家几次,几次去的时候都是在她租的房子里,电器也是她家要我买的,我也问过她,她说没有房子,后来我也没问了,后来我问她我们结婚,她同意了,她家也同意了,但她们家的要求是各6万包括(外公外婆),我没答应,直到结婚给了6000元,结完婚后她家要求我每月寄钱,大概给了几个月我没给了,而我每月工资都给了我的“妻子”,中间我有一个月失业了,但情况不久后一切都变了,她“妻子”天天跟我吵要回家,我和她结婚2年多,她在我家总共不到半年,每次回完家,身上都是空军,而每次我都相信她,不久她怀孕了,直到有一天我无意听到她家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把小孩打掉回家,,,,,小孩生下来以后她家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把小孩带回来你“我妻子”去打工,我不肯,不久后她“妻子”和我父母闹,说我没给钱给她,当时她跟我说,只回去一段时间,就回来,我相信了她,就把她送上车,后来我妻子出去打了一段时间工,也是以借口问我要钱,直到我知道她又有新的男朋友的时候,才知道我被骗了,她们把小孩带回去之后,小孩看都不给我看,开口就是要钱,还对我指指点点,现在她们已经搬家了,打电话也不接。
从刚开始到现在总共用了3万左右吧?虽然钱还可以挣,但现在她把小孩带走了,也许在不久后,她会问我要小孩的抚养费等等,但我很想要回我的小孩,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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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07 22:45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追问:
你好, 由于当时她总是以还没到结婚法定年龄为由,拒绝正式登记结婚照。
从认识到现在,总计花费三万左右,结婚后不到半年就以没钱为由,离家出走,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这性质是否是造成,骗婚,诈婚罪,我怎样才能得到小孩的抚养权呢,
回答:
你好,不属于骗婚,属于民事纠纷,无法协商诉讼解决
-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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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158026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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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08 17:07
这种情况协商可能没有什么太多意义,建议委托律师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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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07 22:46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追问:
你好, 由于当时她总是以还没到结婚法定年龄为由,拒绝正式登记结婚照。
从认识到现在,总计花费三万左右,结婚后不到半年就以没钱为由,离家出走,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这性质是否是造成,骗婚,诈婚罪,我怎样才能得到小孩的抚养权呢,
回答:
你好:请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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