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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早上10:40多,青少年活动中心学生即将放学之际

山西-运城 07-18 13:4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8年7月17日早上10:40多,青少年活动中心学生即将放学之际,王显乡政府长期不上班公职人员廉全让因为其妻租赁活动中心门面房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法院判令其7月16日之前滕出房屋,廉全让怀恨在心,为了打击报复,当看见中心主任冯香玲在单位时,便带着其老婆陈红云及儿子廉杰共三人冲进青少年活动中心大院内,将正准备去局里汇报工作的冯香玲的车拦住,强行拉开车门准备人身攻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并当着众多家长学生教师的面用及其难听的语言进行侮辱谩骂,恐吓威胁,并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扰乱单位正常秩序,严重侮辱其人格,损害其名誉,对其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性质非常恶劣,实属黑恶势力之举。在冯香玲拨打110报警之后,陈红云与廉杰仍不收敛,当着警察的面恶语辱骂,态度行为十分猖獗。连日来,廉全让、陈红云及其子廉杰一直在中心伺机闹事,致使冯香玲不敢来单位上班,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在此之前几年间,陈红云曾几次到活动中心办公场所对冯香玲进行侮辱打骂,并与廉杰半道拦截冯香玲车辆进行威胁恐吓,报警后经批评教育仍屡教不改。今天,在举国上下一致打击黑恶势力之际,廉全让等三人行为已严重危害学校正常公共秩序,危害公民正常权利,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在社会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为了确保学校有一个清净、文明、安全的教育学习环境,同时也为了给维护国家利益的干部队伍保驾护航,请相关法律部门对此行为严厉打击,对廉全让等三人校园内寻衅滋事,打击报复、侮辱诽谤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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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7-18 14: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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