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波  朱建宇  龙宇涛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交强险现在是否及时生效

辽宁-朝阳 06-08 11:15  悬赏 0  发布者:我要老虎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0年5月26日购买了中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投保单上电脑自动打印了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27日0时至2011年5月26日24时止。不幸,我的车于2010年5月26日17时30分左右出险,现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9】91号文件规定,应该赔付,请问我该如何办?
问题补充: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08 11:27
您好,
您的保险合同从2010年5月27日0时起生效,保险期间开始,保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才理赔。不知您说的那个文件是怎样规定的,应该不会有不在保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也要赔付的规定。如须要,请把该文发来,一起研究一下。
详请来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辽宁葫芦岛
山东聊城
北京海淀区
北京东城区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11173
天津 河东区
人气:3006
福建 厦门
人气:124320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487
湖南 长沙
人气:545852
广东 深圳
人气:183797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