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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北京-朝阳区 07-22 17:12  悬赏 0  发布者:老孙43 给我留言  回答:(11)
原被告双方2011年5月结婚,2014年10月诉讼离婚。
被告方2007年起合伙创业,2011年7月(婚后两个月)离职,2011年8月收到150万元离职款,2012年3月和之前合伙人签订协议,约定离职结算总额150万元人民币(已付)+930万元港币。结算款包括以前年度分红、佣金、工资等项目。这些结算款2012年4月已收到。
请问,这笔钱是应该界定为被告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应该界定为婚内共同财产?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问题补充:
结算款中包含以前年度分红、工资、佣金,是否可以适用以下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二、【债权确定时间与性质认定】婚前一方享有的确定可以实现的债权,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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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22 17:22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复时间: 2018-07-22 18:58
您好,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和利益属于共同财产,其余属于婚前财产。
回复时间: 2018-07-22 19:06
涉及婚前及婚后财产界定,专业房产律师,详询来电微信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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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22 20:37
您好,1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2孩子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未满2周岁一般判给女方,已满10周岁遵询孩子意见。
回复时间: 2018-07-22 17:24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既然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你依然坚持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或微信详细解答。
追问:

你太无聊了,不回答问题,却贴这么多法条刷屏,太没律师的职业道德了。

回复时间: 2018-07-22 17:30
你好,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分
追问:

结算款中包含以前年度分红、工资、佣金,是否可以适用以下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二、【债权确定时间与性质认定】婚前一方享有的确定可以实现的债权,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回复时间: 2018-07-22 18:00
您好,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分
回复时间: 2018-07-22 21:17
婚姻登记之前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8-07-23 08:06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复时间: 2018-07-23 09:42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8-07-24 16:50
你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鉴于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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