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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改制下的股权、股份
北京-通州区 12-09 21:25 悬赏 0 发布者:马达加斯加1…… 给我留言 回答:(6) 根据(京发【2003】13号文)里的第三条,未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资料投资加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不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以偶,已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根据这条,原来**村和##村是一个村叫*#村,在1956年土地改革时,我母亲孙某某一家人的土地以入股到原*#村,并且我母亲在1956年至1957年还有两年劳龄,在1988年迁回**村之后,听从村委会和镇里安排,又将我家房屋前的猪圈厕所小菜园交给**村委会后,给**村村民当宅基地再次做出贡献。
根据通政发(2004)48号文件的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以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为基本方向,建立以市场为向导的长效运营机制,保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这里我是农民,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第六条里的第二项里的第1条,凡改制基准日本村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和第一轮承包后至基准日期间国家征地转非后被集体经济组织留用,且未领劳动安置费,未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按人平均置化。
因此在这里我符合在改制基准日本村在册的农村户口人员。
根据第七条里的第三项,不参加集体量化的人员包括:
1、 改制基准日前亡故;
2、 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3、 户口迁出本市的;
4、 现在由国家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在这里我的户口并没有迁出本市而且连本镇都没有迁出。
根据第七条的第四项,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是否参加集体资产量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这里我不属于由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人员。
根据第十三条的第五项,“集体资产量化人员资格登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关人员要持有效证件到**村委会指定地去确认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确认登记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权益。
因此在**村2010年4月28日改制基准日公告之日起30日内,我已经带着有效证件到指定地区确认登记,在当时没有人通知我不在集体资产量化人员之内。
根据**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根据第一条第三项基本原则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这里没有体现出公平来。
根据第二条,为顺利实施此次改制工作,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的决议,将2010年4月28日定为我村的改制基准日。
在确定2012年4月28日改制30日之内我拿着身份证和复印件到**村委会登记处登记,当时没有人告诉我不在改制范围之内第四条里的股权设置里的第三项地6小条在其他村已参加改革并得到股份具有股东资格或在其他村享受福利的人员。
在这里我在其他村没有参与改革并没有得到股份,没有得到股东资格,在改制过程中也没有享受福利。
根据以上(京发【2003】13号文)(通政办发【2004】48号文)和永顺镇**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档案文件内容。
第一, 我母亲孙某某一家的土地已经投资加入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在1956年至1957年还有两年劳龄,并且我母亲孙某某还把我家房屋前的猪圈厕所小菜园贡献给**村委会给**村民解决了宅基地问题。
第二, 我是农民,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 应当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第四, 改制基准日,我是本村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
第五, 我户口没有迁出本市,而且连本镇都没有迁出。
第六, 在改制过程中,我不属于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人员。
第七, 我家在**村居住二十多年,在2010年8月20日之前,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是外来户。**村是2012年4月28日改的制,##村是2012年7月1日改的制,**村没有提前告知我是外来户,不享受改制的股份,导致我没有机会到其他村享受股份福利。这个责任不应当由我负担。
我是1990年迁入本村,没分到土地,2010年改制后被圈为外来户。可1994年迁入本村的,也没分到土地,在2010年改制后却被确定为本村老户。
根据这条,原来**村和##村是一个村叫*#村,在1956年土地改革时,我母亲孙某某一家人的土地以入股到原*#村,并且我母亲在1956年至1957年还有两年劳龄,在1988年迁回**村之后,听从村委会和镇里安排,又将我家房屋前的猪圈厕所小菜园交给**村委会后,给**村村民当宅基地再次做出贡献。
根据通政发(2004)48号文件的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以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为基本方向,建立以市场为向导的长效运营机制,保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这里我是农民,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第六条里的第二项里的第1条,凡改制基准日本村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和第一轮承包后至基准日期间国家征地转非后被集体经济组织留用,且未领劳动安置费,未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按人平均置化。
因此在这里我符合在改制基准日本村在册的农村户口人员。
根据第七条里的第三项,不参加集体量化的人员包括:
1、 改制基准日前亡故;
2、 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3、 户口迁出本市的;
4、 现在由国家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在这里我的户口并没有迁出本市而且连本镇都没有迁出。
根据第七条的第四项,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是否参加集体资产量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这里我不属于由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人员。
根据第十三条的第五项,“集体资产量化人员资格登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关人员要持有效证件到**村委会指定地去确认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确认登记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权益。
因此在**村2010年4月28日改制基准日公告之日起30日内,我已经带着有效证件到指定地区确认登记,在当时没有人通知我不在集体资产量化人员之内。
根据**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根据第一条第三项基本原则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这里没有体现出公平来。
根据第二条,为顺利实施此次改制工作,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的决议,将2010年4月28日定为我村的改制基准日。
在确定2012年4月28日改制30日之内我拿着身份证和复印件到**村委会登记处登记,当时没有人告诉我不在改制范围之内第四条里的股权设置里的第三项地6小条在其他村已参加改革并得到股份具有股东资格或在其他村享受福利的人员。
在这里我在其他村没有参与改革并没有得到股份,没有得到股东资格,在改制过程中也没有享受福利。
根据以上(京发【2003】13号文)(通政办发【2004】48号文)和永顺镇**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档案文件内容。
第一, 我母亲孙某某一家的土地已经投资加入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在1956年至1957年还有两年劳龄,并且我母亲孙某某还把我家房屋前的猪圈厕所小菜园贡献给**村委会给**村民解决了宅基地问题。
第二, 我是农民,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 应当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第四, 改制基准日,我是本村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
第五, 我户口没有迁出本市,而且连本镇都没有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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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我家在**村居住二十多年,在2010年8月20日之前,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是外来户。**村是2012年4月28日改的制,##村是2012年7月1日改的制,**村没有提前告知我是外来户,不享受改制的股份,导致我没有机会到其他村享受股份福利。这个责任不应当由我负担。
我是1990年迁入本村,没分到土地,2010年改制后被圈为外来户。可1994年迁入本村的,也没分到土地,在2010年改制后却被确定为本村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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