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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中断劳动关系,我要承担经济赔偿嘛

浙江 06-08 13:32  悬赏 0  发布者:点滴幸福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9年11月8号我被公司录用.任命为分店副店长,薪资是第一个月2000元,第二个月开始2500元.但公司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任何保险,至2010年5月26日公司以我门店商品积压过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中断劳动关系.我要求经济赔偿.但公司要求我按<员工手册>规定需要赔偿损失.我需要承担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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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08 13:36
首先,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据此你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其次,员工的手册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0-06-08 13:39
不需要。你可以索要双倍工资和社保。
回复时间: 2010-06-08 14:52
不需要赔偿损失。
现在你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办社保。
回复时间: 2010-06-08 15:30
可进行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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