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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浙江-舟山 12-10 23:40 悬赏 0 发布者:dizi10…… 给我留言 回答:(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这个是新婚姻法吗 ?还有就是如果婚后另一方并没有参与清偿贷款,这个又有什么说法,还需要返回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金额的一部分给另一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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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11 00:11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 14462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11 09:44
还要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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