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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村组公路损坏我的水稻田,我有哪些权利?
12-12 20:00 悬赏 20 发布者:永州一百姓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永州 回答:(3)
你好,我在湖南永州,我们组准备修一条水泥路,修路发起人在别的乡政府当乡干部,也多少拉来了几万元赞助,发起人想将水泥路直接修到自家门口,只是将路经过了组里面再到他家门口(发起人当乡干部他家住在山上),从组里面到他家门口全长约700米,要经过一片水稻田,其中我的责任田也在其中,修这段路只有发起人一家受益,(发起人的叔伯兄弟共三座房子建在山上),修组里面到他家门口这一段路需损坏耕地水稻田1.5亩左右,其它种田的看见他家是乡干部,没有做任何补偿都同意他家修路经过,只有我提出了反对意见,不同意他家修路经过我的责任田,为此,他家口出狂言,只要谁不同意经过,就用挖机挖死谁,对这件事,我有如下法律疑问,请法律工作者给我提供帮助,谢谢!
1修路全为政府出钱,不够部分由组里面集资解决,当事人乡干部并没有私人多出一分钱,虽然拉来了一些赞助款,却准备将路修到自家门口,是否合法?
2修组里面至他家门口这一段,只有几户受益,我觉得这一段并不是公共受益路段,经过我的水稻田,我是否可以不同意?修村中心至组中心这一段,也要损坏我的水稻田,但我并没有异议,因为这一段属公众受益路段,但村干部说水稻田是村民集体地土地,修路是可以的,农民承包耕地是30年不变,这是中央的政策,我承包的水稻田我有哪些权利?组里面至他家门口这一段,是否属乡村公路范围?
3如果我不同意公路经过我的承包田,政府是否可以强行通过?
谢谢法律工作者给我解答心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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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路全为政府出钱,不够部分由组里面集资解决,当事人乡干部并没有私人多出一分钱,虽然拉来了一些赞助款,却准备将路修到自家门口,是否合法?
2修组里面至他家门口这一段,只有几户受益,我觉得这一段并不是公共受益路段,经过我的水稻田,我是否可以不同意?修村中心至组中心这一段,也要损坏我的水稻田,但我并没有异议,因为这一段属公众受益路段,但村干部说水稻田是村民集体地土地,修路是可以的,农民承包耕地是30年不变,这是中央的政策,我承包的水稻田我有哪些权利?组里面至他家门口这一段,是否属乡村公路范围?
3如果我不同意公路经过我的承包田,政府是否可以强行通过?
谢谢法律工作者给我解答心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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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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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2月12日 20时34分
这是直接赔偿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具体损失可以做鉴定。当然如果修路是公益需要则无需赔偿.但需给你相应的补偿,可以是补偿钱或补偿土地。
追问:
从组里面至修路发起人乡干部门口的路是不是属于村组公路,?属于是修村组公路损坏耕地我有权要求补偿吗?
回答:
有权的。有充分的道理。法律保护物权
回答:
有权的。有充分的道理。法律保护物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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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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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2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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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3 08:51
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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