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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资违约金问题的纠纷

 08-29 10:20  悬赏 20  发布者:greatd……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蚌埠 回答:(2)
我集团单位下属子公司07年5月份与几位高层管理人员签定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之外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不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个补充协议中约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等,另外有一条款于公司不利,其中约定公司如果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给员工18万的违约金。目前公司在进行重大变更,要将公司变卖给其他企业,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别的企业不接收,公司拟与高层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管理人员拿出这份协议,我们作为人事的莫名其妙,之前这些协议的签订我们人事并没有参与,是公司老板签订的。 
08年新法实施以后,这样的违约金明显不适用,按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公司最多给他们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协议约定为18万,高管都不干,应当如何解决?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可以?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企业赢了的话,员工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个问题,民事诉讼的话企业赢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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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 电话:18604091120
  • 1195204积分
回复时间:2008年08月29日 10时23分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降低;如果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未经股东授权,可以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8-29 11:54
在诉讼中,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降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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