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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务

广东-佛山 12-14 20:44  悬赏 25  发布者:JH5730 给我留言  回答:(6)
如;本人在2010年10月份因急需用钱时向一个朋友求助,经朋友介绍一个人叫华某,据说他能帮助我,当时他说借钱要有条件不用我抵押什么只要给点利息就行了,当时我也答应了,借了4千元但只有3.4千那到手,6百是利息.后来我每日都还他600元,还了5个月后就没找到他,听说他犯事被关了,直到今年10月份他打电话来找我,要我还钱,那我就那1千块去找他,见面后我就把钱给了他,就没多问了,接着他跟我说,这一点钱不够,这两年本金加利息我该还他1.84万元,这合法的吗?这钱我该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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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4 20:47
不合法,你不应该给付
追问:

但是他经常在电话交谈中的不时带上些软性恐吓语言,那我应该要怎么做呢??

回答:

暂时不予理会

追问:

但是他刚才打过来说今晚11点前不给他的,那么他就和某几个人来我家找我

回答:

如果对方持续威胁,可报警求助

追问:

这样可以告他吗?但是他曾经在白纸上写了一张1.84万元的欠条要我签了名!

回答:

你在欠条上签字了,就比较麻烦

回复时间: 2012-12-14 21:04
不合理的费用不用支付
回复时间: 2012-12-15 07:45
不合法,不用给
回复时间: 2012-12-15 14:04
可以不支付
回复时间: 2012-12-16 09:52
可以不支付
回复时间: 2012-12-17 15:04
您好,对方的诉求不合法。
1.首先,借款的利益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益,故你们的借款实在3400元。
2.对方变更联系方式造成您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您可以终止履行。
根据上述理由,对方的要求不合理,你可自对方向你主张返还时返还剩余借款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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