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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08-21 06:2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假如我的法律文书生效日是2016年8月23日,但是法律文书上要求被告,自2016年9月起,每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至2017年2月23日止全部履行完毕。 那么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从哪天起算,是否过了2018年8月23日就会执行期限届满呢?   急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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