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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婚男女分手后的买房问题

安徽-合肥 06-10 14:22  悬赏 0  发布者:zmz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男女两人交往有四年时间,且交往期间男方一直住在女方家。在订婚时买房,男方付了房子的首付,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来男方提出分手,现在要交房子了,男方向女方要首付的一半钱(注:后来的贷款钱一直是女方付),像这种情况,女方算不算房子的主人呢?男方要一半的钱如果不给的话可合理?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说啊?男方开始当众承诺过不要钱的,并警告说不给钱就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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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10 14:38
你们属于因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可以去当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6-10 14:51
应当返还首付款,房子是女方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0-06-10 21:45
  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房屋产权应该属于女方,男方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赠予,女方不应该返还首付款!我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合肥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帮助,欢迎您的来电咨询,我会给你做详细解答的,电话18956079663,qq466094123,孔维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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