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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

四川-凉山 08-23 17:59  悬赏 0  发布者:jiejie……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民间借款,约定月息2%,有连带保证人,逾期未还,为保时效,在诉讼时效期内债务人和保证人签收了催收通知书,但该催收通知书里都有这样的内容:“截止X年X月X日,该笔借款本息为XX元。你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请你在X年X月X日前向本人履行还款责任。”这样的是不是一种结算性质,还能不能仍以原来的月息2%主张至还清为止,还是只能以这个结算的金额主张,不能主张按原月息2%至还清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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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8-23 18:33
您好,可以按协议约定主张利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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