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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四川-雅安 12-21 14:10  悬赏 0  发布者:雪夜归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外婆肖常君生前是雅安百货公司的退休职工,早年丧偶,有子女共6人,(侯光裕,侯光辉,侯光宗(女),侯光弼,侯光顺,侯光蓉(女))。我母亲侯光宗生前是支援三线建设到汉源乌斯河工矿贸易公司的职工,父亲是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的职工,有一子(本人李斌)一女(妹妹李玲),母亲与1985年病故。
外婆肖常君生前是雅安百货公司的退休职工,于1992年12月22,日,购买了当时公司卖的福利房55%的产权,由于退休早,没有钱,当时外婆说谁出钱,以后房子就是谁的。当时几个舅舅和小姨(外婆的子女)除二舅未成家外,都在供养子女上学和购买自己单位的福利房,没有多余的钱,都表示没钱出,就由我父亲出了一少部分(500),二舅出大部分(1100),于1993年4月,一次性付清了房屋55%产权的费用,共计1608元。拿到了第一次55%的房产证,名字是我外婆的。
1996年9月26日外婆病故,未留下遗嘱。
1996年10月,百货公司将余下的45%的产权卖给公司职工,并换成100%的房产证,由于外婆已刚好于上月病故,我和妹妹都不是百货公司的职工,故尔百货公司不同意将将余下的45%的产权卖给我们,
1996年11月,我父亲回雅安,和我二舅协商,二舅同意将房屋由我们两子妹住,出于补偿考虑,我父亲付给二舅1500元。二舅出具了收条。
后来百货公司破产重组,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成立善后小组,由于我和妹妹从小就跟到外婆长大到工作后直到外婆过世,都是和外婆生活在一起,最后百货公司同意将45%的产权卖给我们,由于我小姨与小姨父都是百货公司的职工,就由我小姨父代为办理了交款手续,百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是留的我小姨父的名字。交款金额为5100元(小姨父认可)。办理时间是2000年11月23日。
由于当时善后小组的领导是经贸委的同志兼任,后来回到原单位,有些遗留问题未处理完,其中包括很有一部分房产证直至2009年由后来入主百货公司的企业来处理。国土局的办理人员说没有给死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先例,所以到现在我只有房产证(我外婆的名字),没有土地证。
现在我大舅侯光裕以《物权法》房产证是外婆的名字为由,不认可我出钱购买房屋的事实,邀约小舅侯光顺,起诉我,要求将房产按6份分割,我和我妹妹共有1/6,其余的各占1/6.
我想咨询:
     1:我于外婆过世后买的45%的产权是否属于遗产?依据是什么?
     2:我从二舅处于外婆过世后付款购买的部分,是否属于遗产分割的部分?
     3:即使55%的产权属于遗产,我和妹妹于外婆共同生活照顾她直至过世,
是否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割时是否可以单独各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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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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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21 15:08
关于遗产,最好写上解决,协商不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2-12-21 14:46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2-12-21 15:17
你好,
1、外婆过世后的45%产权不属于遗产
2、你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你们的问题涉及实际产权与登记产权问题,建议携带咨询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2-21 16:22
你好!建议你们一家人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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