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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培生、师范生就业

山西 09-13 14:02  悬赏 0  发布者:zlx790…… 给我留言  回答:(3)
96年入学时市计委、教委与学校签有协议,学校是市里指定的,有市招办录取审批表。99年中师毕业,学校所在地市一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把我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市一级教委。
1、《就业派遣报到证》内容:**市教委      按照国家制定的1999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配计划,现派遣**师范学校毕业生***到你出报到。落款: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章是(**市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日期:1999年7月31日    
报到期限:1999年7月31日到1999年9月  31日
副食补贴发至6月份
备注栏注明:分配到**县教委安排工作从八月三日加盖(生源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专用章)。落户通知单也是分配到**工作,落款: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加盖分配办公室公章。
我按时到县教委报到,县教委接收了档案和报到证,一直没有给安排工作。当年有关系的就安排啦,就安排在县教委。
2、国家教委及本省文件:
中小学没有用人自主权,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小学教师和各级教育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调配、自然减员的补充和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任教,不得任意截留。
3、1998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不论财政是否包干到乡镇,包括代课教师在内的所有中小学教师,都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特别是教师(包括临时代课人员)的录用、聘任、辞退等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1997年《**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修正)》:民办教师的聘任和解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做教师的毕业生,按规定一律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定向招生的学生,必须定向分配。委托培养或脱产进修的教师,毕业或结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中、小学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5、1996年《**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师范毕业生。
6、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教师的管理
  (一)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本校的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公办中小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教师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7、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按照《教师法》及有关规定, 在主要依靠师范教育补充教师的同时,结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人事制度改革, 可在编制定额范围内,吸收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 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师 范招生、就业制度和办法,继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 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解决部分农村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 招不进、分不去”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师范生服务期制度,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 切实保证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按照《教师法》规定,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教 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录用、任用调配、编制管理、职务评聘、工资晋升、培养培训、 考核奖惩等均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8、1995年《关于重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通知:》
毕业生原则上应一次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如确需将毕业生派回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再落实具体用人单位的,须事先征得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同意,待落实具体单位后,由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在《毕业生报到证》备注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毕业生凭此证到工作单位报到。
国家教委《关于启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司〔1995〕31号) 明确规定为“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含委培、定向、自费生)以及列入国家电大普通专科班招生计划的学生。”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中专生,落实了工作单位的,也可取得由省内统一制发的“毕业生报到证。
9、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职 [1994] 3 号: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
10、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改革高等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
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工作母机,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11、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近期内除委托、定向培养生和自费生外,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制度。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之后,除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外,其余学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艰苦地区和行业、国家重点单位的人才需求,除实行上述专项或定向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外,国家还要通过工资政策、规定服务期限等政策措施进行宏观调控。
12、1994年《**省人事厅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自费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办法》:
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院校或本人按*人字〔1990〕25号文件规定转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管理。
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持接收单位函,按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到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办理聘用手续。
13、1997年《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95年以前毕业生使用《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95年到99年毕业生使用《就业派遣报到证》;2000年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
15、县教委提供的2000年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方式:凡是派遣回来的毕业生要通过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领导组会议研究每个毕业生的分配单位,然后由县教委签发报到证,学生持报到证到具体单位报到上班。
根据县教委的分配方式,我理解:我拿上经过市里二次分配的报到证,到县教委报到后,县教委把我的报到证交给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把我三次分配到**乡中小学校,县教委给我签发到县教委的报到证,我拿上县教委签发的报到证到县教委报到(中小学没有用人自主权,教师档案由县教委管理)。
该分配方式针对的是派遣回来的,不是针对分配回来的;针对的是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不是针对师范生。
依据以上文件,我应该是已经分配(市里给了就业指标或编制),到县教委是入职报到不是待就业报到,没有给安排工作,是县教委截留了我的就业指标或编制。
​是否涉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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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1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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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1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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