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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的搞稿要求

北京 12-24 10:15  悬赏 10  发布者:zazhib…… 给我留言  回答:(11)
最近看某杂志,杂志的一页有版权声明:凡向本刊投稿,即视为作者自愿同意:《XX》有权利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媒体、网络、光盘等介质)编辑、修改、出版和使用该作品,而无须另行征得作者同意,亦无须另行支付稿酬。
还有一条是:未经杂志社的书面同意,作者不能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杂志社单方在上面宣布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作者投稿过去了,就意味着上述约定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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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17
您好 ,是的,但违法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18
霸王条款,可以主张无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22
你好,视为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22
关于著作权归属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只要自愿签订协议没有违法内容协议就有效。杂志社发出的为邀约邀请,你去了不代表接受,你还需要作出向杂志社投稿发表的邀约,杂志社同意作出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才成立,你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才受上述约定限制,否则仍归你所有,你可以自由处分。
追问:

是不是说,如果我投稿了,稿子被刊登了,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协议情况下,杂志社也不能拿杂志上的稿权声明来限制我是吧?

回答:

当然不是,你投稿就是发出邀约,对方给你刊登了就是作出承诺,你们双方都需要遵守上述约定。

追问:

那比如你是作者,你在网上找到了他家的邮箱,然后投过去了,网上没有关于稿件版权的声明,等发行了你一看,才发现还有这个稿权声明,那也只能遵守吗?或者我是编辑,给你我家杂志的邮箱,你投了,结果发现版权全归我们了,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37
您好,双方自愿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41
关于著作权归属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只要自愿签订协议没有违法内容协议就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0:49
可以主张部分格式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1:07
你好,不违法的有效的。
追问:

那如果作者在网上找到杂志社的投稿邮箱,投过去了,回头发现了这个稿权声明,那作者只能承认??但作者自己都没看过这些条款啊

回复时间: 2012-12-24 11:17
可以主张无效。
回复时间: 2012-12-24 12:17
投稿了意味着同意上述条款,便在双方之间生效。
追问:

如果作者在网上看到投稿邮箱,投稿后看到样刊才知道有稿权声明,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2-12-24 12:30
可以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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