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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的问题

山东-滨州 09-18 09:07  悬赏 0  发布者:幸运的老实人 给我留言  回答:(4)
爷爷去世早,奶奶名下有一套拆迁房,奶奶有三个儿子,当时分房时,在其大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儿子将奶奶的名额让其女儿占有,并入住。听奶奶说,当时小儿子说给其女儿,也让奶奶住进去。可是其女儿入住后,也不让奶奶住了,奶奶以前住二儿子家,现也只好住在二儿子家。当时交房至现在,房款只在拆迁款中扣留70%,另30%的房款现在未收。奶奶也想要回其房子,让三个儿子和居委会的人在社区里讲明,可其小儿子说其女儿交的房款是贷的高利贷,得让其他两个儿子给他女儿40多万,才能兄弟三人平分。一年多后,奶奶又在其小儿子挑唆下,说是房子给其小儿子的女儿,其女儿给奶奶四万元养老钱。请问这是否合法?其他子女是否可以要求支配权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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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18 09:08
按照当地政策办理
回复时间: 2018-09-18 09:16
这是不行的
追问:

现奶奶小儿子女儿住的房子是奶奶的名字,奶奶的小儿子现在他哄着奶奶让其把房子说给其女儿,他女儿给奶奶4万的养老钱,其他什么也不负担。以前奶奶要求回自己的房子住的,其小儿子和其小儿子的女儿不让。让其住二儿子家,其小儿子空闲一套房子,也不让奶奶住,现在又哄着奶奶,让其说她把房子给其女儿。这样是否合法?
以前这事也闹到社区里,社区的意思是老人的名额或房子过户,其所有老人的儿女必须都签字认可,才有效。老人有意愿的,必需其居住至身故。前两天,还把大儿子也叫去,小儿子和其女儿拿出一份协议让大儿子,二儿子签字,大儿子未签,这份协议的内容并未商议形成,请问现在如果奶奶的小儿子让奶奶说把其房子给其小儿子的女儿(奶奶的孙女)是否合法?谢谢,另奶奶小儿子的女儿(孙女)户口不在本村居,不是本村居集体组织成员。

回复时间: 2018-09-18 09:36
拆迁安置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追问:

拆迁安置是老人有名额,现奶奶小儿子女儿住的房子是奶奶的名字,奶奶的小儿子现在他哄着奶奶让其把房子说给其女儿,他女儿给奶奶4万的养老钱,其他什么也不负担。以前奶奶要求回自己的房子住的,其小儿子和其小儿子的女儿不让。让其住二儿子家,其小儿子空闲一套房子,也不让奶奶住,现在又哄着奶奶,让其说她把房子给其女儿。这样是否合法?
以前这事也闹到社区里,社区的意思是老人的名额或房子过户,其所有老人的儿女必须都签字认可,才有效。老人有意愿的,必需让老人居住至身故。前两天,还把大儿子也叫去,小儿子和其女儿拿出一份协议让大儿子,二儿子签字,大儿子未签,这份协议的内容并未商议形成,请问现在如果奶奶的小儿子让奶奶说把其房子给其小儿子的女儿(奶奶的孙女)是否合法?谢谢,另奶奶小儿子的女儿(孙女)户口不在本村居,不是本村居集体组织成员。

回复时间: 2018-09-18 11:16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追问:

现奶奶小儿子女儿住的房子是奶奶的名字,奶奶的小儿子现在他哄着奶奶让其把房子说给其女儿,他女儿给奶奶4万的养老钱,其他什么也不负担。以前奶奶要求回自己的房子住的,其小儿子和其小儿子的女儿不让。让其住二儿子家,其小儿子空闲一套房子,也不让奶奶住,现在又哄着奶奶,让其说她把房子给其女儿。这样是否合法?
以前这事也闹到社区里,社区的意思是老人的名额或房子过户,其所有老人的儿女必须都签字认可,才有效。老人有意愿的,必需让其居住至身故,前两天,还把大儿子也叫去,小儿子和其女儿拿出一份协议让大儿子,二儿子签字,大儿子未签,这份协议的内容并未商议形成,请问现在如果奶奶的小儿子让奶奶说把其房子给其小儿子的女儿(奶奶的孙女)是否合法?谢谢,另奶奶小儿子的女儿(孙女)户口不在本村居,不是本村居集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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