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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2年收养法

河北-沧州 06-12 17:25  悬赏 0  发布者:4umkxn……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92年收养法的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BR>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怎么理解?我爸在96年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是由孩子的继母送来的,应该适用于92年收养法吧,对当时来说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个收养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是必须签协议?必须在民政部登记?还是必须公正呢?<BR>
问题补充:
对于这种生父母双亡由继母送来让人收养的孩子,应该算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呢,还是属于能查找到生父母的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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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15 19:12
公证不是必须的.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就不必办理收养公证.
2,除前款规定外(也就是能查找到生父母的),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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