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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贷

广东 06-13 13:41  悬赏 0  发布者:200868 给我留言  回答:(2)
1998年5月,兴业公司为获取资金,与恒发公司商定采用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的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人民币80万元,并约定一经贴现,兴业公司分得50万元,恒发公司分得30万元。  
7月15日,恒发公司签发并承兑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兴业公司,到期日为1999年1月15日。 
7月21日,兴业公司持该汇票到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于当日将80万元(扣除贴现利息)付给兴业公司。7月底,恒发公司按双方的约定,从兴业公司划款30万元。  
1999年1月15日,某银行将已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恒发公司办理托收,恒发公司以其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该银行即对两被告行使追索权,1999年1月底,恒发公司还款20万元。此后,恒发公司便以兴业公司占用50万元为由,拒绝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兴业公司则认为应由恒发公司承担该票据责任,拒绝付款。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效,遂诉至法院。 
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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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13 13:48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回复时间: 2010-06-13 16:15
你这个问题较复杂,有些事上面也不好说,最好与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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