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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山东 06-14 20:37  悬赏 0  发布者:巴普洛夫 给我留言  回答:(1)
有一闲置土地多年未用,村委会研究2003年承包给个人,2010年4月有一单位说占用该单位土地,并限期拆除。该承包人与村委会由承包合同,该单位却诉诸法律,法院判限期拆除。但该土地原为该村农业用地,1993年该单位征用为工矿用地,但村委于该单位未明确划分界限,该单位也没有明显地标。问个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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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14 21:54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承包人与村委如何处置合同效力问题,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能与村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另一方面,该单位应证明其对该土地有权利,因划界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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