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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补交医疗保险问题

黑龙江 12-30 20:59  悬赏 0  发布者:cstk2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5年1月末由黑龙江省某市调入至本省另一城市工作,于2005年2月份执行新单位工资。2012年11月份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应于1999年1月份至2006年4月份开始按照现标准基数进行补交医疗保险金额两万余元。含调入前及调入现单位后未缴部分。由于本人对此疑惑不解,即在调出和调入后8年的时间均无人告知有漏缴之事?经问原单位相关人说单位“为减轻职工负担未予缴纳医保”,到原地医保部门查询也没查到缴纳记录。因补交要求时间紧迫,无奈之下经与现医保相关人员协商,将个人与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免交、调入现单位应由单位缴纳部分免交后,最终补交7千余元统筹部分。但在补交后又找到原来单位发放工资条,发现有记载扣收“医疗保险”项目。请问:一、以现在当地基数标准计算补交原调入地漏缴部分是否合理?二、两单位及调入地医保部门是否有“应发现而未发现未及时催缴”责任?三、如果查清在原单位有已缴纳部分,而原地医保无记录该咋办?四、在调入前确有缴纳过医保,已补交的是否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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