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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继承期限遗产是否转为共同共有

山东-济宁 12-31 17:49  悬赏 0  发布者:158054…… 给我留言  回答:(6)
夫妻一方于1991年病故,(另一方在世)夫妻一方故去后其夫妻财产并未继承分割,五子女当中的二子女于2011年主张析产的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房屋应得的部分,法院以超过20年驳回起诉。
   请问:主张权利人并未放弃权利,况且房屋是一个整体不便于分割,现在世的老人率其他三子女将房屋出卖,另两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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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1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31 20:24
可以要求。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17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1 16:37
未放弃继承的,转为共同共有
回复时间: 2013-01-04 21:10
你有权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2-12-31 17:56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权利人超过了主张权利的最长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回复时间: 2012-12-31 20:50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具体到本案,继承遗产的时效问题:其一,如果遗产是在共同掌握中,而且没有变化,即使超过二十年,权利人要求析产继承,也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二,在二十年中,财产有变化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在变化之时产生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果变化后的财产中有被继承人的财产,诉讼请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三,继承诉讼中,也可以不适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即不适用《继承法》的时效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2-12-31 21:45
你好,最长时效为20年,法院结果是合法的,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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