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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6年在邓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A)做子宫肌瘤手术,术中导致输尿管切断

河南-南阳 10-27 10:0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16年在邓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A)做子宫肌瘤手术,术中导致输尿管切断,术后第三天发烧不断,最高接近40度,A院一直未主动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主管医生从未与手术医生报告此情况,住院9天持续发烧,患者强烈要求转院。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简称B)一系列检查过后,医生告知输尿管切断了,但现在不适宜手术,因此只有在肾上插管进行排尿,叮嘱三个月后来院接续输尿管手术,三个月后前往B院,做完术前检查,告知输尿管已经长实了现无法修复,同时开具了转院证明。遂前往河南省人民医院(简称C),同样一系列检查过后,告知尽可能的修复输尿管,如果无法修复只有切除肾,遂进行手术,手术期间告知无法接续输尿管,遂进行切肾手术?随后腹部和腰部插引流管但一直未痊愈,在内侧发炎流脓,经历了多家医院多个小诊所的治疗,目前仍未愈合。前前后后两年时间都奔波在看病治病的问题上。——事情发生后咨询了律师和医院进行协商,协商无果起诉至法庭。在【西安西北政法大学】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A院40%责任。B院20%责任。C院无责任。患者40%责任。伤残七级。目前一审判决下来(结果明天拿到),法院基本会按照鉴定结果来判决(预计拿到的赔偿17万左右,减去此事件所不能参与赔偿的金额等等支出,律师费等等,最后能拿到赔偿几万块)。少个肾的医疗事故当事医院最终只需要负那么点责任。另那个医生只有外科执业范围的却做了妇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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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0-27 10:10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8-10-27 19:11
这种类型的问题,这是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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