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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辽宁 06-16 16:23 悬赏 10 发布者:812227…… 给我留言 回答:(2)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通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13604252936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
请求:应依据《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1996)标准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项分析说明根据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2009第120号文件规定,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人员伤残评定》不够上残。
该文件的前言辽宁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现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传统民事部分
1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应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以上内容,供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如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如在实际审判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到省法院民一庭。
另外在伤残时间上,该伤残鉴定所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伤残鉴定书中记载
受理时间为 :2010年3月24日,鉴定日期:2010年4月16日,鉴定结果日期:2010年6月1日,在市中法院组织抽签决定伤残鉴定所的时候,大连市中院司法技术科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们委托伤残鉴定所15天就应给你的伤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日期应为2010年4月6日之前为我做伤残鉴定,做伤残鉴定时,
法医对我说你的伤很特殊,转到我们这来后,我们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研究并决定给你10级伤残,但你的营养费,休息期限,护理期限,我无法鉴定,有法律规定的,说完后,他在纸上写明可以受理的字样,并让我缴纳了伤残鉴定费用1880元,临走时我向伤残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咨询取伤残鉴定结果的时间,伤残鉴定所工作人员向我说正常情况下15天左右,最长不会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伤残结果理应在2010年5月16日,可该伤残鉴定所却在2010年6月1日出具结果,和当时对我说的情况截然不同,该伤残鉴定所的做法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以及适用的伤残标准不正确,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伤残鉴定结果不可作为法院审理此案的证据,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证据:提供案例
一个案件出现两种鉴定结果,案件陷入两难
庭后被告律师对法医鉴定提起异议,认为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并由中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大连市中心医院法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做出鉴定,认为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鉴定做出后,原告律师认为,重新鉴定并没有解决应适用何种标准做为依据问题,而是直接以另一标准做出鉴定,不足以否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做出的鉴定,故此对重新鉴定要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张成林律师并提供了199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深在济南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内容中关于非交通事故各类伤害案件一律参照《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1996)的阐述,要求采信司法鉴定处的伤残鉴定结论。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案件得以解决,原告获赔四万元
中山区人民法院遂请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仅限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根据上级法院精神,除交通事故外,其他各类伤害,均适用《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1996)鉴残。据此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大连市中心医院做出的二次鉴定不予采信,基于上述事实,及本案系混合过错,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昨日被告当庭向法庭交纳了赔偿款。
你看我这个理由可以吗~!`如果法官拒绝受理是否违法。 另外我的伤是被人打伤的。
申请人:王通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13604252936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
请求:应依据《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1996)标准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项分析说明根据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2009第120号文件规定,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人员伤残评定》不够上残。
该文件的前言辽宁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现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传统民事部分
1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应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以上内容,供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如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如在实际审判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到省法院民一庭。
另外在伤残时间上,该伤残鉴定所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伤残鉴定书中记载
受理时间为 :2010年3月24日,鉴定日期:2010年4月16日,鉴定结果日期:2010年6月1日,在市中法院组织抽签决定伤残鉴定所的时候,大连市中院司法技术科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们委托伤残鉴定所15天就应给你的伤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日期应为2010年4月6日之前为我做伤残鉴定,做伤残鉴定时,
法医对我说你的伤很特殊,转到我们这来后,我们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研究并决定给你10级伤残,但你的营养费,休息期限,护理期限,我无法鉴定,有法律规定的,说完后,他在纸上写明可以受理的字样,并让我缴纳了伤残鉴定费用1880元,临走时我向伤残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咨询取伤残鉴定结果的时间,伤残鉴定所工作人员向我说正常情况下15天左右,最长不会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伤残结果理应在2010年5月16日,可该伤残鉴定所却在2010年6月1日出具结果,和当时对我说的情况截然不同,该伤残鉴定所的做法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以及适用的伤残标准不正确,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伤残鉴定结果不可作为法院审理此案的证据,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证据:提供案例
一个案件出现两种鉴定结果,案件陷入两难
庭后被告律师对法医鉴定提起异议,认为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并由中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大连市中心医院法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做出鉴定,认为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鉴定做出后,原告律师认为,重新鉴定并没有解决应适用何种标准做为依据问题,而是直接以另一标准做出鉴定,不足以否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做出的鉴定,故此对重新鉴定要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张成林律师并提供了199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深在济南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内容中关于非交通事故各类伤害案件一律参照《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1996)的阐述,要求采信司法鉴定处的伤残鉴定结论。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案件得以解决,原告获赔四万元
中山区人民法院遂请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仅限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根据上级法院精神,除交通事故外,其他各类伤害,均适用《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1996)鉴残。据此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大连市中心医院做出的二次鉴定不予采信,基于上述事实,及本案系混合过错,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昨日被告当庭向法庭交纳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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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振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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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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