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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前祖宅问题

 01-05 10:50  悬赏 10  发布者:yagami……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2)
现有祖宅平房2间,1991年前,无土地证明,土地上无任何户口,实际居住人为女儿,80年代初开始居住,身份女儿(户口嫁出去后不在此处了,农村户口,后搬回娘家居住),还有一个儿子,15岁外出做生意,户口即搬出到城镇去了,一直未在此祖宅居住,1991年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询问此住房谁的(谁能告诉我1991年是国家颁发什么政策/法律了?),名下有子有女,因其是儿子,颁发给儿子一本临时宅基地使用证,之后祖宅还经过转让合同给此女儿的后代,买下后继续生活在此处,先不说后面的转让之事。
我单询问,作为女儿,儿子,2位均户口不在此处,1991年前,条件是平等的,后1991颁发给儿子一本临时宅基地使用证,儿子是否可以依据此宅基地使用证名字是他的,土地管理局档案里没有其他人为由,独占此祖屋土地拆迁补偿。
疑惑2:土地局为什么要发给临时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不是给本集体内村民的?其户口不在此处,房屋也不是他向村里打报告造的,是祖宅,户口条件即不符合本集体条件,为何要发给他宅基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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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5日 11时31分
你好:
    这些都是有历史原因形成的,追究这个似无多大意义。如果女方要提出相关主张,建议从确认转让的事实上下工夫。
追问:

谢谢老师的回答,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无法主张,只是有些不甘,新中国时间不长,土地改革却好几次。之后的立法也是在不断的修正。P民能怎么办哪。
转让时间是1999年3月,白纸黑字。转让合同条目只有注明房屋,此为交易项目之一,宅基地转让是以临时宅基地证书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形式,最后双方一并合同签字,交宅基地证书,再给2项交易的总金钱。交易完成。
那个时代的人不懂法,以为证就是土地权,买来了证,放在自己的口袋,土地就是自己的。
老师帮我看看,这种情况,如法院调解,可否争取些我方利益。

回答:

调解总归是有协商的余地。可以先起诉,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

追问:

对方的主张肯定是证书上的名字,现在对方态度很坚决,
我方依靠什么法律依靠,来主张利益哪,没有依附,你想协商也无用啊。对方肯定全盘否定。

回答:

有交易事实的证据的话,要求对方协助履行。

追问:

是否过了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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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05 19:53
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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