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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证款和购房款都已交清了,迟迟不办理房产证

湖北-宜昌 01-05 11:00  悬赏 0  发布者:zhangw…… 给我留言  回答:(4)
原、被告于2000年4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按每平米498元,总面积为106平米,共支付房款总价格为52000元整。原告向被告付款方式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当即向被告(周元运)支付了肆万壹仟伍佰元(41500.00)整,之后双方达成协议按每月500元还购房款,经双方同意后,原告于2001年元月10日交清剩余房款余款壹万零伍百元整(10500.00元)并全部交清房款,被告当即向原告写明了交清房款的收据。原告支付被告的房款完全履行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没有任何疑议。当原告全部交清房款的同时于2001年2月3日还与被告(周元运)达成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协议,被告当着原告张亚峰、其妻、其母的面前亲笔写下:“交办房产证款,办证小于1000元退,多于1000元不加。把产权证办好。”写下字据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1000元作为办理房产证款。事实清楚证明当时原告已经向被告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和办房产证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房产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也一次次地等待。如今要办房产证,被告却要以后来自行制定的房屋评估价作为理由,再次要原告补交购房款,认为以前的房子卖的便宜了,要以现在自己订的购房价进行交易,才能办理房产证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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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05 11:23
你好,如果你上面的说法都有证据的话,应该按原来协议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3-01-05 11:29
你的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过了十几年的事情你现在才主张权利 这个其中必然有一些原因
回复时间: 2013-01-05 11:36
建议聘请律师起诉过户
回复时间: 2013-01-05 15:10
买卖有效,尽早委托律师处理,办理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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