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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山东 06-17 09:13  悬赏 0  发布者:黑妞 给我留言  回答:(4)
1、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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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17 09:26
仅对2006年4月未还的两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6-17 09:41
丁某仅对2005年3月借款余额的2万元负有义务。因为,2006年6月的借款丁某并未继续作保证人担保。
回复时间: 2010-06-17 09:58
如果能证实整个过程,就只对剩余2万元承担责任呢
回复时间: 2010-06-17 10:52
前面的两万是要负还款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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