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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使用人事故赔付

广东-广州 11-12 16:36  悬赏 0  发布者:yzw911……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月6日(2018年11月),在使用共享汽车(立刻出行)期间由于个人使用不当,在停车场内发生单车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车辆有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现场已经根据立刻出行给出的指引报保险以及报警处理。
对方事故小组,目前告知还需要赔付:
1.车辆维修费用的20%,明年的保险溢价以及车辆的折旧费用(所有维修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赔付)
2.每天300元的车辆停运费,补偿营运所得(其他共享汽车公司补偿条款为200元每天,以及神州租车每日同类车辆69-119元)
以上基于在软件使用的时候,需要用户同意的使用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同时使用前需要支付499元押金,本人也已经手机确认同意并支付押金。
想咨询一下,以上收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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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1-12 16:42
这是可以不合理的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792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1-12 17:13
根据过错 和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追问:

我的确是过错方,但是根据目前保险定损和赔付是全赔,无额外费用。所以这样对方公司要求我赔付20%汽车维修费用用作折旧和保险溢价,以及300元一天(预估停运21天)的费用,是合理的吗?
但以上条款的确是出现在软件使用前的用户协议中,并且我也电子签署同意了。

回答:

请你带上合同及全部资料找律师认真研究如何处理对你有帮助。

回复时间: 2018-11-13 00:01
这是可以不合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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