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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的纠纷如何处理?

 01-07 15:48  悬赏 0  发布者:gegewu……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4)
李某---- A , 李某配偶的大弟(申甲)---- F, 李某配偶的小弟(申乙)----- C ,李某的岳父---- D. 李某配偶的哥哥---- E.
         背景一: 2007年10月,A委托F投资基金, F出具了收条。E也出资委托给F投资基金,但F没有出具收条。
        背景二:D 8年前因病去世遗留房产一套,由F和C暂住。几年后C准备购房,就写了一张字条,大意是F给C四万元后,D遗留的房屋归F所有。F收到字条后保存,给了C四万元钱, C购得新房后搬出。值得说明的是:字条内容F、C的兄弟姐妹都知道并口头同意但没有签字。
        背景三:F近期患病住院,医生估计只有几个月的生命。F的老婆属于半路夫妻,小孩也是由她带过来的,不是F的亲生子女。自结婚后F的老婆一直在外地居住,F患病后仍未回来照顾。F的兄弟姐妹都认为其老婆没有尽到应尽责任。
        F一旦去世,F的老婆就有极大的可能将利益最大化:1.不承认背景一中描述的基金的事情。2. 认为F目前居住的房屋就是归F所有, F如果去世,该房屋应归她所有。
        A认为:投资基金的费用应归A所有。E的基金投资因当时没有出具收条,F老婆如果不承认此事怎么办?
        F的兄弟姐妹认为:F去世后, D遗留的房产应公平分配继承给每个子女,不能归F老婆独有。
        请判断以下收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还需要做哪些补救措施?D遗留的房屋,从法律角度应如何处置?以前的字据是否有效?
           
                       收   条
收到李某人民币XXXXX.00元,购买基金如下:
。。。。。。。。。。。
。。。。。。。。。。。
合计:XXXX.00元,以前收条全部作废,以此为据
                                                 申甲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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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7日 16时35分
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案情,岳父D遗留的房子在其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A的配偶及E、F、C均有权继承,如果仅有A的配偶及E的口头同意且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F、C的两方约定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收条,因为收条中明确约定了是代为购买基金,在确切的可以查询到该基金的情况下,投资收益或亏损均应由李某承担,如果没有购买则F应返还该投资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十分专业的回答,谢谢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7 16:27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1-07 16:43
委托厉害的律师处理吧
回复时间: 2013-01-07 20:27
肯定不可以的,可以诉讼进行,具体来电话详谈,关系复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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