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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血汗钱
吉林-长春 01-09 14:31 悬赏 5 发布者:张钊源 给我留言 回答:(2) 长春市路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长春市路园区人民法院【2010】绿民一初第597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朱晓峰,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崇文路93号-3号202室。被告人朱晓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钊源工支款553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朱晓峰负担1265元,原告负责74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安丽梅
代理审判员 赵溪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兵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安丽梅
代理审判员 赵溪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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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10 23:02
对,终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3 11:22
你是原告吗?没给你钱吗?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给我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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