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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雷与李X龙、XX省XX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浙江 11-30 17:47  悬赏 0  发布者:jjy970……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6年4月21日,X雷在从事装卸肥料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14天,李X龙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13000元,2016年5月23日,X雷对其损伤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适用《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50日、1人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择期行左肩锁关节内固定物取出术。损伤与本次高坠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费用2 4oo元由X雷自行支付,诉讼期间,诉讼期间,XX省XX肥业有限公司(简称“XX肥业公司”)请法院对X雷损伤是否构成伤残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X雷损伤未构成伤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更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家标准》),鉴定费用1 500元由XX肥业公司支付,以及X雷自认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另查明,XX肥业公司于2012年7月5日成立,并于2015年9月14日成立XX肥业分公司;X雷与李X龙系雇佣关系,与恒兴肥空分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XX肥业分公司在2016年3至5月,将装卸肥料工作外包给李X龙。因X雷系受雇于李X龙,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且X雷主张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互对应,X雷系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而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相关证据:

原告: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



问:1、总公司下不具有承担责任能力的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雇主,雇主雇佣雇员进行施工活动,未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活动中因雇员的过错致使雇员受伤,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分配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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