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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北京 12-02 15:57 悬赏 0 发布者:194920…… 给我留言 回答:(22) 99年房改,单位作为面积补差分配给了赵先生二间平房,属于央企自管公租房,有分配函、入住证、户口,但产权单位却擅自与另一职工签订了承租合同,致使赵先生无权居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94年4月25 日发布并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中的第6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请问:此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以提起诉讼。谢谢。
问题补充:
赵先生所在单位是具有这二间平房的使用分配权的单位,致函产权单位明确这二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产权单位也为赵先生登记了住房证;当地派出所也为赵先生上了户口;就连另一职工也签字认同了这二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于己无关。赵先生与另一人在同一单位,房屋由这单位分配与使用,产权是另一单位。99年房改依据国家房改政策作为补差面积分配给了赵先生,事实清楚,但另一人却与产权单位串通,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致使赵先生权益被侵占,无法入住。这算不算抢占?房屋性质是央企自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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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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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6:02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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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7:17
您好,一、据你所述,赵先生的单位与房屋的产权单位非同一单位;
二、根据物权法,只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可以进行处分。你的问题补充中提到“赵先生所在单位是具有这二间平房的使用分配权的单位”,不知赵先生单位如何取得这二间平房的使用分配权;
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中的第6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的规定,只有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才会因侵权纠纷而被法院受理。本案,另一职工因与产权单位签订承租合同而合法占有二间平房,其并非违法抢占这两间平房,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本案。法院不应当依据该条规定予以立案。即使法院立案,但查明事实后,也会驳回起诉;
四、如你问题补充中所述,既然赵先生单位、产权单位以及另一职工都认可二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则在单位内部协调处理即可。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一、如果99年房改将这两间平房以公转私的形式分配给赵先生,赵先生有分配函、入住证以及产权单位为赵先生登记了住房证,则赵先生享有两间平房的所有权;
二、对于因两间平房的所有权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但适用的法律并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第6条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及物权法的小哥哥的处理;
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二、根据物权法,只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可以进行处分。你的问题补充中提到“赵先生所在单位是具有这二间平房的使用分配权的单位”,不知赵先生单位如何取得这二间平房的使用分配权;
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中的第6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的规定,只有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才会因侵权纠纷而被法院受理。本案,另一职工因与产权单位签订承租合同而合法占有二间平房,其并非违法抢占这两间平房,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本案。法院不应当依据该条规定予以立案。即使法院立案,但查明事实后,也会驳回起诉;
四、如你问题补充中所述,既然赵先生单位、产权单位以及另一职工都认可二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则在单位内部协调处理即可。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12-02 18:25
补充:一、如果99年房改将这两间平房以公转私的形式分配给赵先生,赵先生有分配函、入住证以及产权单位为赵先生登记了住房证,则赵先生享有两间平房的所有权;
二、对于因两间平房的所有权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但适用的法律并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第6条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及物权法的小哥哥的处理;
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追问:
物权法哪条?请教,谢谢。
回答:
您好,一、如你所述,这两间平房并非以公转私的形式分配给赵先生,则赵先生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适用合同法及物权法的前提是单位以公转私的形式分配给赵先生,赵先生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二、“但另一人却与产权单位串通,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致使赵先生权益被侵占”,关于“串通”,你须有证据证明;
三、所谓“抢占”,应指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而强行、抢先占有。本案,另一职工的行为,应当不属于抢占;
四、如你所述“产权单位也为赵先生登记了住房证;当地派出所也为赵先生上了户口;就连另一职工也签字认同了这二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于己无关。”,既然几方都认可两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则在单位内部协调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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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7:52
应该及时找律师诉讼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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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7:54
你好!
1、公租房不具有所有权,属于租赁性质。分配住房是用工单位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待遇,让职工免费或出少量租金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决定租赁给谁。因单位的福利而产生的纠纷,是否享受福利,不属于民事纠纷,也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福利,不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的,由单位自己决定。
2、单位与另一职工签订承租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为有效。同时,合同已经履行,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作为此职工的租赁与承租,并不能说是抢占与侵权。
3、作为赵先生,由于单位承诺了给予租房,并办理出具了分配函、入住证等等,虽无签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作为单位无法按约定交付出约定的租赁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如无法交付,应采取补救措施另行提供房屋或用货币补偿。作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4、但是99年房改,至今近20年,时效已经过了。现在再追究此事,首先不说是不是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受理,就从时效上来讲,有些法院直接不受理的。依现在法律,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但就算受理后,对方以时效抗辩,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5、对于此案件,是否法院管辖需要选择适当的案由与请求。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公租房不具有所有权,属于租赁性质。分配住房是用工单位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待遇,让职工免费或出少量租金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决定租赁给谁。因单位的福利而产生的纠纷,是否享受福利,不属于民事纠纷,也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福利,不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的,由单位自己决定。
2、单位与另一职工签订承租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为有效。同时,合同已经履行,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作为此职工的租赁与承租,并不能说是抢占与侵权。
3、作为赵先生,由于单位承诺了给予租房,并办理出具了分配函、入住证等等,虽无签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作为单位无法按约定交付出约定的租赁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如无法交付,应采取补救措施另行提供房屋或用货币补偿。作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4、但是99年房改,至今近20年,时效已经过了。现在再追究此事,首先不说是不是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受理,就从时效上来讲,有些法院直接不受理的。依现在法律,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但就算受理后,对方以时效抗辩,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5、对于此案件,是否法院管辖需要选择适当的案由与请求。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我的补充: 2018-12-02 18:01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解释",《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追问:
时效不是这样算的吧。第一,还没到20年,第二,双方已经来往书面文件,时效应该怎么算?还从99年算?
回答:
时效的计算,侵权之诉,从知道应当知道起计算,时效为三年。在不知被侵权的情况下,才是从侵权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就本案,一直不知被侵权??从知道被侵权之日起才三年????
从合同的时效来说,从约定的交付公房时间开始计算,也是三年。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 87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2-02 18:07
你这属于民事纠纷,属于法院民事法庭审理的案件。
追问:
可以起诉吗?依据?
回答:
民法、民诉法。
- [北京-海淀区]
- 吴丁亚律师 VIP
- 电话:1355275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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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21:24
您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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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6 13:23
你好,民事纠纷既无法协商,也无法调解的,建议搜集有利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2-02 15:58
可以的,建议诉讼
- [北京-朝阳区]
- 苏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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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6:00
你好,一般可以诉讼维权
- [北京-海淀区]
- 申维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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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6:00
您好,可以诉讼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2-02 16:09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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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6:49
一般可以诉讼维权
- [贵州-六盘水]
- 卢林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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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7:02
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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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9:18
1、企业自管房屋,产权属于企业,不论是国企或者私企。2、企业的财产(包括房屋),可以租赁给任何人使用,他人永远没有所有权。3、你有99年的“分配函、入住证、户口”,没有租赁使用合同,只能证明99年企业把自有房屋不定期的租赁给你使用,企业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4、企业与他人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证明和你解除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又和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他人有权租赁使用该房屋。5、你陈述的事实“所在单位是具有这二间平房的使用分配权的单位,致函产权单位明确这二间平房是分配给赵先生的”,如果属实说明分配给你的单位只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才致函所用权单位。如果是所有权单位和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使用权单位无权推翻的。6、我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受理。7、但是我认为你的陈述还不是很清晰。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手机号。沟通咨询。
追问:
赵先生与另一人在同一单位,房屋由这单位分配与使用,产权是另一单位。99年房改依据国家房改政策作为补差面积分配给了赵先生,事实清楚,但另一人却与产权单位串通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致使赵先生权益被侵占。由于是单位自管公房,没有所有权。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回答:
不知道你要起诉谁,我认为1、如果另一人强行侵占了你居住的房屋,你应该在二年起诉,法院应该受理,侵权超过二年起诉,也应该受理,但是会驳回你的起诉。2、起诉二个单位可能不受理的。可以电话联系我咨询13583277890
- [北京-朝阳区]
- 丁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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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2 19:49
收集证据,及时去法院起诉维权,程序专业,我们可以帮助您,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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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3 08:34
答:可以单位为被告,要求交付房屋归你使用。
- [北京-东城区]
- 顾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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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3 16:13
您好,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情况,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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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3 17:51
您好,起诉维权
- [上海-浦东新区]
- 冯永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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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4 08:12
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 [安徽-阜阳]
- 徐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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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4 11:02
你好,可以诉讼。
- [重庆-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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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5 15:00
这是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后处理的。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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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05 17:13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欢迎来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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