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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 01-12 15:58  悬赏 15  发布者:tengji…… 给我留言  回答:(3)
乙方欠甲方37万元,几年来分文不还。甲方亲属为了吓唬乙方,往其儿子院内投放个装有雷管的手电筒,把儿媳的手炸伤,赔偿了被害人18万元。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开庭审理,乙方在开庭的第二天来找法院,要求重判甲方亲属。如判缓刑,他就要上告法院。并提出只要甲方把37万元借条给乙方同意取消债权债务,他就不追究甲方亲属的刑事责任,并通过甲方的辩护律师拿以拟好的协议书,找甲方威胁说,你们要不给签字,把借条还给乙方,法院就的判你亲属重刑。你以前的赔偿和其他费用都白花了。由于甲方心里恐惧,害怕亲人被叛重刑,被迫无奈交出37万元借条,签了不在追究乙方任何民事偿还责任协议。  请问律师乙方不是被害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甲方请的律师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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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3 09:06
可以咨询律师协会。
回复时间: 2013-01-12 16:18
不是敲诈,已经将欠条给了对方,不能再起诉了。
回复时间: 2013-01-13 07:55
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律师的行为有不妥之处。刑事犯罪与民事借贷是两个法律关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只是减轻刑罚的条件,不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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