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人身损害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毕丽荣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退休返聘到劳务公司外派工作中受伤

辽宁-大连 12-12 10:43  悬赏 0  发布者:喝茶养神 给我留言  回答:(17)
退休返聘一家劳务公司,在外派工作中受伤(在试用期内),第五掌骨骨折。受伤日期2018.7.17.现在家休息。单位出一份协议原文如下:

乙方于2018年6月被甲方聘为公司劳务工人。2018年7月17日下午乙方在处理XXX业主家漏水问题时不慎摔伤,右手掌指骨骨折(注:实际是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事发后,乙方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2018年8月5日,乙方经过手术治疗后出院,手术费用16000元由乙方垫付,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支付乙方前期手术费用(雇主责任险报销11000元,未报销费用5000元,其他费用23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8300.00元,(其中7300元已支付)。
  二、由甲方负担二次手术费用,乙方需提供二次手术费用报销的相关票据,甲方报销雇主责任险内报销的手术费用。
  三、乙方在二次手术出院后双方协商是否继续保持劳务合同关系。
  四、乙方保证在二次手术出院治愈后不再向甲方提出索要任何费用的要求。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协议目前未签,咨询律师给分析下本协议,给出合理建议。
问题补充:
请稍微给分析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2-12 11:15
你好!细看了你的陈述,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雇工从事雇佣工作受伤,由雇主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该减轻或免除雇主责任。只是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下,雇工受伤请求雇主赔偿,赔偿是依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人身损害,除了责任划分还要看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还要看被抚养人情况,还看伤残等级等等。。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综上所述,这份协议显失公平,明显雇主在减轻和逃避赔偿。根据赔偿项目来说,甲方不需要自己承担二次手术费用。。“治愈后不再向甲方提出索要任何费用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除了治疗费用,还有很多赔偿项目及费用是雇佣单位需要承担的。但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超过医疗费用的数额。
 建议严格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和索赔。如果协商不好,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5、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12-12 11:43
您好,一、该协议第四条“乙方保证在二次手术出院治愈后不再向甲方提出索要任何费用的要求”非常不合理,理由如下:
1、你与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劳务公司拟定的该份协议仅赔偿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远远不够的;
二、本案的处理方式:
1、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一般情况下,受伤后3个月可以鉴定)。如果医嘱中没有“加强营养,需要护理”医嘱,你还可以就护理期限、营养期进行鉴定;
2、如果经鉴定构成残疾、需要护理及加强营养,你可以向劳务公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3、如果伤者尚有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还可以向劳务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4、经过鉴定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后,可与劳务公司协商索赔;如果协商不成,直接向劳务公司所在地或工作受伤地的法院起诉索赔;
三、综上所述,劳务公司拟定的该份协议非常不合理,你可以拒绝签订。待治疗终结经过鉴定后再处理。
提示:为了保证以后的索赔顺利,建议及时搜集并保留因工受伤的证据;保存好住院病历。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2-12 21:39
不合理,应当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实际损失。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
回复时间: 2018-12-14 14:23
非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18-12-16 14:49
属于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8-12-12 10:55
雇主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2018-12-12 11:52
上述协议仅对医疗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在本案中您还可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对上述费用的主张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您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维权,会花费您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该协议。若您需要计算您依据法律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清单,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12-12 15:50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8-12-12 17:21
为了更好的维护乙方的权利我建议1、应该取消协议第三条的内容并修改为,乙方出院以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伤残评定”,根据鉴定伤残等级,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付乙方“伤残赔偿金”。2、乙方在甲方给付了伤残赔偿金和二次手术报销以后,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力和索取任何费用。
回复时间: 2018-12-12 17:26
不是劳动关系,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8-12-12 17:30
您好,根据人身赔偿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公司劳务工作中受的伤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您的医疗费是要由您的用人单位给予付费,在您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您的合同,等您出院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与用人单位商量继续用工的问题。如果您有兴趣,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2018-12-12 20:01
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具体数额,还需了解更多详情后才能准确判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2-13 11:08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雇工从事雇佣工作受伤,由雇主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8-12-13 11:20
你好,你这个问题要从事雇工方负责
回复时间: 2018-12-13 19:37
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过错的,会减轻雇主责任!
回复时间: 2018-12-14 22:15
你好!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以上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
    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回复时间: 2018-12-17 10:32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雇工从事雇佣工作受伤,由雇主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1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94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9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