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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东-东莞 01-17 17:33  悬赏 0  发布者:尘埃悬浮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3年4月进入公司,2008年5月公司才为我买社保,2009年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至今早已到期,没有续签。每周六正常上班,周日有时值班。从不算加班费。如今想辞工,如果劳动仲裁,请问一下根据劳动法我可以向公司要求哪些方面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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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7 18:13
对于社保、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已因超过时效无法提出主张。
追问:

你好:
我工资2350元,单位为了少交社保报社保局1300元,违法吗?

回复时间: 2013-01-17 18:12
你好:
    从你讲述的情形来看:1、对于社保、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已因超过时效无法提出主张。
    2、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但需要你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对于周日如果是值班的话,单位不需要支付费用的。
    3、目前你们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你如果能证实加班事实的话,可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法证实的话,你提出离职,难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1-18 16:16
你好,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
追问:

您好:
谢谢回复,另外我有以下诉求,不知是否可行?
1.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由提出辞职,再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公司按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2.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再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为依据要求公司补偿。
重点想请问下,十年来每周六上班的证据问题,是需要提供每一个星期六工作的证据还是有其中一些就足以证明了呢?这个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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