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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急!!!!!!诽谤罪!!!

 06-22 14:23  悬赏 25  发布者:feiwu2……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商丘 回答:(4)
单位领导在百度贴吧发现有人诽谤他并查到我朋友家的IP地址,因此起诉我朋友诽谤他,我朋友说他没有做这件事,因为我朋友喜欢交友,所以,每天来找他玩的人很多,我朋友说可能是他朋友做的,这样的话,我朋友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问题补充:
这个控诉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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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电话:13957965616,13566782836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6月22日 15时55分
一是需要你朋友自己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
二是要看所谓的诽谤事实和后果如何?
一般情况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2 14:38
这不构成诽谤罪,若确非你朋友所为,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6-22 14:40
你朋友是没有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0-06-22 15:24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诽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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