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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06-22 22:11  悬赏 0  发布者:秋风同书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2010年1月25日把房子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某人使用(商品住宅),包括屋内的所有设施一并移交清楚了。2010年1月31日屋内暖气阀漏水,家里没人,直到水从防盗门流出被物业发现及时关掉气源。并通知了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回答是他‘工作忙,不能回来'.(门锁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换掉了)事候发现屋内墙面及家具因泡水损坏严重。承租人现在不愿承担责任,理由是暖气是固定资产应该有出租人承担责任。在送暖气时小区物业特别提醒:‘暖气刚送上,家里要留人注意观察,如发现问题及时关掉气阀’。当时我与承租人都在场,口头协议有承租人观察。租赁协议规定:‘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中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以修复’。事实是暖气阀是承租人私自动的还是自然损坏无法鉴定,门锁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换掉了,我也进不去房间。租赁协议还约定:‘房租到期时乙方保证室内物品无损坏’。虽说现在合同没到期,现在我发现室内物品已经损坏了,我要求承租人给予修复,他不同意,并搬离此房,据不交钥匙。理由是房租没到期。我不知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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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2 22:21
    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修复责任。有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你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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