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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产队被政府征用合法吗
重庆-渝北 12-17 18:21 悬赏 0 发布者:nbito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四川省泸州市兆雅镇的一个农民.我们生产队只有约120亩水田和旱地,最近被政府征用约60亩.其中大部分是水稻田.我们那里重要看水稻田的,因为我们是丘陵旱地就没什么大的用处,我们又是也水稻为主食.这样一 征用下来我们人均占有水稻天的量只有1分多点.政府4万8一亩给我们征用.我们问到我们农民这样生活不下去.政府说:我们村约有150人人均可以分1万9就可以拿去银行存起后一年的利息可以买6到7百斤谷子就可以维持一年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生产队82年土地改革就自信分为三个小组,但还是同一个生产队.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人农户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大大高于其他.对于这次分配征用费问题有的弄户要求按小组分配.有的要求按整个生产队统一按人均分配.不知道国家有关规定是按什么分配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生产队82年土地改革就自信分为三个小组,但还是同一个生产队.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人农户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大大高于其他.对于这次分配征用费问题有的弄户要求按小组分配.有的要求按整个生产队统一按人均分配.不知道国家有关规定是按什么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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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17 20:26
由村民大会表决决定分配方式。
- [-]
- djf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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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2-17 22:25
我们是汶川县新桥村郭竹铺村民,我们有以下民生问题是对还是错我们打官司是赢还是输请老师解答谢谢!
一是前几年我们村为了解决郭竹铺人多地少的问题,在郭竹铺寨子河砍下(老地名)原威州去成都方向公路的左侧(荒地)修建服务型一条街发展第三产业,解决村民经济收入的问题,当时统一规划十一户,这一方案得到了镇政府、县国土局的同意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有五户村民还给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荒地转让协议并且付了壹万(10000.00)元经济补偿费。当时县国土局批准办了宅基地手续的共有九户,其中有一户已经修建好,其他几户正准备修建时,都汶路开始设计要从我们几户村民宅基地前边通过,上级要求我们暂时不要修建,等都汶路成型后在修建,我们为了配合政府的工作一直没有修键。现在都汶路郭竹铺段已成型,都汶路边距宅基地最远点为25米,按照城区规划离公路8米修建商住房,我们几户村民宅基地都可以修建。
二是我们几户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06年9月25日和2007年8月19日,两次向县规划建设环保局,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修建有关手续,到现在都没有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宗旨20日内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就等于默认。
三是我们申请行政许可在无答复默认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有两户村民于2007年9月19日以后开始对自己的宅基地修建了围墙、保坎,并修建了一层住房。10月10日该住房基本要结束的时候,县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人员,来到郭竹铺找到了业主并通知业主停工等待处理。为了配合他们工作11日停了工,在13日将修建租用的架管等设施进行撤除,但不知为什么13日晚上县规划建设环保局张伟和威州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少军,找了装载机利用晚上无人,不通知业主,业主不在的情况下将房屋推为平地。这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要晚上去---?这一事情业主董加吉87岁的老母亲知道后,一气之下导致心脏病突发脑梗阻死亡。这种方式给业主及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济损失和经济损失,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业主开工修建20多天的时间内,从来没有那个单位来过问此事,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业主不要修建,这是谁的责任。
四是关于威州城区规划的问题,我们办证在先而城区规划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进行征求意见。我们是郭竹铺组的村民,郭竹铺列为城市规划区,县国土局已经将宅基地批在那里,县规划建设环保局从来没有找过我们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要进行公示,我们从来没有看见于威州城区总体规划和详规。
五是按照国土局给我们批的地方,都汶路路边距宅基地最远点为25米,按照城区规划离公路8米修建商住房,我们十一户村民宅基地都可以修建。应该将该地段列为城区商住区,解决我们的吃饭问题减少政府安置失土农民的压力。
情况反映人:何世斌 董加福 罗云珍 董智慧
唐兴全 唐春和 文德新 董加吉 李志文 董文超 董加林
一是前几年我们村为了解决郭竹铺人多地少的问题,在郭竹铺寨子河砍下(老地名)原威州去成都方向公路的左侧(荒地)修建服务型一条街发展第三产业,解决村民经济收入的问题,当时统一规划十一户,这一方案得到了镇政府、县国土局的同意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有五户村民还给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荒地转让协议并且付了壹万(10000.00)元经济补偿费。当时县国土局批准办了宅基地手续的共有九户,其中有一户已经修建好,其他几户正准备修建时,都汶路开始设计要从我们几户村民宅基地前边通过,上级要求我们暂时不要修建,等都汶路成型后在修建,我们为了配合政府的工作一直没有修键。现在都汶路郭竹铺段已成型,都汶路边距宅基地最远点为25米,按照城区规划离公路8米修建商住房,我们几户村民宅基地都可以修建。
二是我们几户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06年9月25日和2007年8月19日,两次向县规划建设环保局,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修建有关手续,到现在都没有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宗旨20日内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就等于默认。
三是我们申请行政许可在无答复默认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有两户村民于2007年9月19日以后开始对自己的宅基地修建了围墙、保坎,并修建了一层住房。10月10日该住房基本要结束的时候,县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人员,来到郭竹铺找到了业主并通知业主停工等待处理。为了配合他们工作11日停了工,在13日将修建租用的架管等设施进行撤除,但不知为什么13日晚上县规划建设环保局张伟和威州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少军,找了装载机利用晚上无人,不通知业主,业主不在的情况下将房屋推为平地。这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要晚上去---?这一事情业主董加吉87岁的老母亲知道后,一气之下导致心脏病突发脑梗阻死亡。这种方式给业主及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济损失和经济损失,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业主开工修建20多天的时间内,从来没有那个单位来过问此事,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业主不要修建,这是谁的责任。
四是关于威州城区规划的问题,我们办证在先而城区规划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进行征求意见。我们是郭竹铺组的村民,郭竹铺列为城市规划区,县国土局已经将宅基地批在那里,县规划建设环保局从来没有找过我们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要进行公示,我们从来没有看见于威州城区总体规划和详规。
五是按照国土局给我们批的地方,都汶路路边距宅基地最远点为25米,按照城区规划离公路8米修建商住房,我们十一户村民宅基地都可以修建。应该将该地段列为城区商住区,解决我们的吃饭问题减少政府安置失土农民的压力。
情况反映人:何世斌 董加福 罗云珍 董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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