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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四层住宅楼是低层建筑?承包人触电死亡后,关系认定该是承揽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河北-廊坊 01-21 09:14 悬赏 0 发布者:胡义平 给我留言 回答:(20) 版纳市区一企业职工岩某自建四层住宅楼,请没有建筑资质的万某包工不包料以每平方290元的单价建筑该楼房,当建筑至二楼板时,浇灌混凝土过程中,接电线时,楼下工人合闸,导致万某不幸身亡。请问:案中建筑是否属于低层建筑?如果不是,有何法律依据?万某和岩某的法律关系怎么界定?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合同承揽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或者是其他劳动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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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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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5:05
你好,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含义和《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是指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物,反过来说,如果建筑不被认定为底层建筑 ,则双方的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房主作为定作人由于选任方面有过错(即由于施工队没有相应的资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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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2 00:11
本案双方属于违法的承揽关系(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关系),
一、本案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建筑啊》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但是本案楼房建筑不使用建筑法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不是农民住宅。
第二、本案不是低层住宅。依据建筑相关法规规章及2011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相关建筑法规规章,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本案4层住宅显然高于10米,不是低层住宅。
附:
2011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二、本案岩某与万某的关系是违法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一种)
由于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承包人应取得相关资质,即便承包人万某没有相关资质,也改变不了发包人岩某与万某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依法建筑法及司法解释,属于违法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虽然违法,但仍改变不了承揽关系的本质。
三、万某损失应由万某与岩某共同承担,万某可直接找侵权工人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万某作为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由万某自行承担损失或者直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直接要求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万某没有相应的资质,因此,岩某作为定作人(发包人)对该事情的选任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损失赔偿的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五,有问题,请追问。
一、本案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建筑啊》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但是本案楼房建筑不使用建筑法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不是农民住宅。
第二、本案不是低层住宅。依据建筑相关法规规章及2011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相关建筑法规规章,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本案4层住宅显然高于10米,不是低层住宅。
附:
2011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二、本案岩某与万某的关系是违法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一种)
由于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承包人应取得相关资质,即便承包人万某没有相关资质,也改变不了发包人岩某与万某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依法建筑法及司法解释,属于违法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虽然违法,但仍改变不了承揽关系的本质。
三、万某损失应由万某与岩某共同承担,万某可直接找侵权工人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万某作为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由万某自行承担损失或者直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直接要求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万某没有相应的资质,因此,岩某作为定作人(发包人)对该事情的选任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损失赔偿的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五,有问题,请追问。
我的补充: 2013-01-22 23:22
一对一咨询已经解答
我的补充: 2013-02-04 09:27
仔细审查法院判决,该判决存在重大的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请依法上诉。事实与理由请参见前面的分析解答。
- [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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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2 21:03
如果没有书面的发包合同,一般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雇佣关系导致人身伤亡的,按照各方过失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景德镇]
- 江晓辉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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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3 10:37
不属于低层建筑,高度超过10米就不属于,属于承揽关系,但选任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人有过错,岩某需承担部分责任。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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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09:37
不属于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是指二层以下的。万某和岩某的订立合同无效,双方属于雇员伤害关系。具体建议联系律师处理。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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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09:42
一般对于自建民房来说实践中会认定为低层建筑,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而万某进行施工也岩某构成雇佣关系,并非所谓的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也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自建民房都会认定为低层建筑,但本案中,岩某的房屋属于四层建筑楼,应当认定为高层建筑。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所以岩某的房屋从层数上来看已经不符合低层的要求了,应当认定为高层建筑。
万某没有建筑承包资质,不能构成建筑施工合同关系,那么万某以个人身份雇佣一部分工人给岩某建筑住宅楼的,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岩某作为个人也不是用人单位,所以这里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主要还是要区分这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实践认定中,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持续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且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具体分析本案:
本案中,万某对岩某之间属于一种控制支配关系,万某按照岩某的要求对房屋进行建筑工作,并且在岩某指定的这个地点进行,定期提供报酬等,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
认定雇佣关系后,雇主岩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医药费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包括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我的补充: 2013-01-21 09:45
1,案中建筑是否属于低层建筑?如果不是,有何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自建民房都会认定为低层建筑,但本案中,岩某的房屋属于四层建筑楼,应当认定为高层建筑。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所以岩某的房屋从层数上来看已经不符合低层的要求了,应当认定为高层建筑。
我的补充: 2013-01-21 09:58
2,万某和岩某的法律关系怎么界定?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合同承揽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或者是其他劳动关系?万某没有建筑承包资质,不能构成建筑施工合同关系,那么万某以个人身份雇佣一部分工人给岩某建筑住宅楼的,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岩某作为个人也不是用人单位,所以这里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主要还是要区分这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实践认定中,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持续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且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具体分析本案:
本案中,万某对岩某之间属于一种控制支配关系,万某按照岩某的要求对房屋进行建筑工作,并且在岩某指定的这个地点进行,定期提供报酬等,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
我的补充: 2013-01-21 10:00
3,万某死亡后如何处理。认定雇佣关系后,雇主岩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医药费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包括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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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09:42
承揽关系,选任过失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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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0:02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二层以下属于低层建筑,向你所说的是四层建筑,需要建筑资质,万某和岩某是建筑合同关系。
- [北京-朝阳区]
- 胡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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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0:07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二层以下属于低层建筑,向你所说的是四层建筑,需要建筑资质,万某和岩某是建筑合同关系。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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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0:13
1、如果与高层相比应该属于低层;2、应该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关系;3、依据就是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法规;4、但是死亡赔偿发包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没有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依法施工。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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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1:20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二层以下属于低层建筑,向你所说的是四层建筑,需要建筑资质,万某和岩某是建筑合同关系。
- [江西-九江]
- 罗时光律师
- 2026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1 14:53
属于雇佣关系,房主、万某以及合闸的工人都有责任。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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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7:18
是什么关系不好界定。以法院判决为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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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18:52
本案应该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岩某属于定作方,万某属于承揽方。岩某如果对万某死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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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1 20:47
不属于低层建筑。合同承揽关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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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2 14:54
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 [重庆-永川]
- 吴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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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2 23:06
还是要看资质,一般倾向于认定承揽关系,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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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3 14:05
属于承揽关系的话,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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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4 09:04
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万某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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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4 21:32
不属于低层建筑。万某没有建筑承包资质,不能构成建筑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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