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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吉林-长春 01-21 15:41  悬赏 10  发布者:援助shaz…… 给我留言  回答:(6)
律师同志您好!

2012年11月14日,本人与二手房主单某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并同时预付房款(订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收条为凭),但事后发现该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集体房产)。本人欲取消买卖关系,但房主拒不退还订金,多次以办理二手房相关手续为由,敷衍了事。律师同志,请问本人该如何依法维权,另外,订金收条中标明“违约方按订金50%(2.5万)赔偿”是否生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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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1 17:29
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万元和违约金2.5万。详情请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1-21 15:44
答:合同无效后,各自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1-21 15:45
1、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
2、可以诉讼要求其返还订金5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2万5千元;
3、如有不明,可追加提问。
回复时间: 2013-01-21 17:22
合同无效后,各自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1-21 18:43
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可以诉讼要求其返还订金5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2万5千元。
回复时间: 2013-01-22 11:09
1、如果收条中写得是“订金”而非“定金”可向对方主张返还5万元。2、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一般不会保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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