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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02-01 09:13  悬赏 0  发布者:liyifa…… 给我留言  回答:(1)
刑事案件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不当庭举证、质证,却在休庭若干天后由法庭书记员向被告人提供的文字材料进行质证,质证时只有证据的文字,并没有具体的证据物件。

请问:这种方式的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吗?请法律人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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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2-01 09:21
作为有侦查经验的专业刑事律师,我警告你们家属。根据你们陈述的情况,这个案件已经涉嫌违法处理,敬请你们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处理,否则可能后悔是你们的,比如我近期接到的一个湖南的二审案件,看到卷宗材料,我都快气炸肺了。多数证据材料都是问题的,忽悠的。还判决了9年10个月。冤枉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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