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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一高速公路现在已经验收合格两年了,高速已经通车了,现在甲方欠了我们300万我们应该怎么要回来

河北-廊坊 01-22 17:28  悬赏 0  发布者:谁能帮帮我要……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2009-2010年承包一段高速公路,现在已经验收合格正是通车了,但是甲方还是以个种理由欠了我方300万的工程款没有结清,由于甲方没有按时拨款,我方只能去贷款和用高利贷去还材料费和机械费,现在的银行利息和贷款利息我们已经花了几十万了,这个利息钱是由于甲方没有及时拨款造成的,这个钱甲能承担吗,还有我们应当通过什么手段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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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2 17:47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1-22 18:21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难道律师都只有这一句话来回答吗?
回复时间: 2013-01-22 22:12
你是否有承包合同、验收的相关书面文件,如果有,建议邮寄给我们看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1-22 23:20
结合我的多年建筑法律工工作经验,给您提出些建议:
1、高速公路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种。交通部有规范明确二种的法律定义和意义。如果正式通车,那么高速公公路已经属于正式投入使用了,不管它是试运行还是正式运行。
2、您所述的“甲方”是业主?还是标段的承包单位,您是一级承包人,还是二级承包人呢?地位不同,法律策略是不一样的,希望您联系本律师电话详细叙述。
3、按期支付工程款是甲方的基本义务,交通部招投标范本,和标准建筑施工合同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们签订了合同,那么毫无疑问甲方是违约的。
4、具体策略上,我不建议您立即起诉,最好先和专业建筑律师联系,弄清基本框架,可以先提出工程索赔报告,并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报送甲方。一方面维护自己全力,另一方面可以保存证据。
5、不建议您在春节前起诉,按照建设领域惯例,春节前一般都会给结算部分工程款,您可以争取协商解决一部分。剩余的,如果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如超过两年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您极为不利。
6、甲方欠款原因是什么?结算不了?工程最终交工结算没有?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无法确认?还是扣除5%的保证金的呢?您对关键问题的叙述不清楚,无法让律师做准确的判断。暂给您如下解释供您参考:
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是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这样及时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积极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本身较难,因此,对于欠款往往处于维护合作关系、碍于情面等因素,不积极主张,导致起诉时才发现由于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即使存在这些不便起诉解决的情形,但并不妨碍施工企业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出发,一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1、向业主或债务人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签收有难度,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2、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或者传真,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达催款文书;3、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债务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催款函。当然这些送达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法定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便施工企业在方便时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己利益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损害。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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