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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

广东-佛山 01-24 10:12  悬赏 0  发布者:区小娟 给我留言  回答:(3)
案例:李某于2011.11.29日向张某借款30000元,在三个月内还本付息,陈某做保证人。于2012年9月19日张某向法院起诉陈某。请问陈某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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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4 11:17
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可以要求免责。
追问:

按上面例子所说,哪三个月是不是担保期限吗?

回答:

应当从主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担保期限。

追问:

哪按上例,到了2012年9月19日才起诉陈某,这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了吧?

回答:

有可能。

回复时间: 2013-01-24 10:24
担保责任是免不了的,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可以提出抗辩权。
追问:

但《担保法》第一章第二十六条这是样说的: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答:

对。只要过了那期限就可以。所以就得看是连带的担保,还是一般担保。

追问:

合同没有说明是连带的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哪怎么看呢?是按连带的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呢?

回答:

如果没约定,一般会推定为连带,

回复时间: 2013-01-24 10:30
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追问:

但《担保法》第一章第二十六条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样又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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