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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01-24 22:01  悬赏 0  发布者:赵函菊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大理 回答:(2)
公司06年至今一直以公司生产任务紧为由,只通过公司行政下发通知后实行:1、制定全公司每周只准休息一天,即每周工作48小时且不给补休和加班费;2、法定节假日不放假,只象征性地发放一定的“加班生活补助费”(远低于法定3倍日工资);3、一直以来的日常加班也未按1.5倍的日工资足额支付,只按50元/1个加班发放(日工资在80~100之间)。以上公司是否已属于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是否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和补发历年来的加班费及克扣的应得加班费不足部分;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直有购买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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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24日 22时33分
你好,单位的做法违法,可以主张赔偿。
追问:

我现在想与公司解除合同,不知是否适合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4 22:18
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可以主张获得赔偿。如果没有购买失业保险,就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追问:

我此刻是否适合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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