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毕丽荣  龙宇涛  
已解决问题

急急急,侵权法,驾驶员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商业险部分追偿??国家定法律咋不定清楚

 01-25 04:24  悬赏 0  发布者:求援法律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安徽 回答:(1)
急急急!交通事故驾驶员全责,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有商业险和交强险。所有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部分,能不能再向驾驶员追偿商业险的那部分?能?还是不能?法律依据是啥?请高手指点。谢谢
侵权法49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补充:
追问: 
如果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的话,那:商业险的那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了,驾驶员再理赔,不就得到了两份补偿吗?这样可以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25日 11时41分
损害已损失填补为原则,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有肇事方承担,以受到的损失为限,简单的说不能因祸得福。所以不能得到两份补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解开我的疑问。说出了问题的关键:损害以损失填补为原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安徽合肥
北京朝阳区
山东东营
广东东莞
黑龙江黑河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208592
湖南 长沙
人气:544550
安徽 合肥
人气:282885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5359
安徽 合肥
人气:122345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831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