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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湖北 03-02 22:07  悬赏 20  发布者:罗述清 给我留言  回答:(2)
20年前把农村房屋卖给了本队(组)人,卖方给买方写了收款字条,内容是:“今收到王某某购房现金三千元整,收款人姓名,年月日”。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现还在卖方手中。现请问:卖方如果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是胜诉?还是败诉,理由分别是什么?因为:网上的案例,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各省判得不一致。
问题补充:
买主早将该屋分给1个儿子了。他们手中只有卖方(我)写的收款字条,我手中有《土地使用证》,是县土地管理局86年发的。我们这里,仅发了新的林权证,自留田、土和宅基地,统统没发新证。卖主已逝,儿子(我)吃皇粮,孙子在县城一单位做短期临时工,非农业户口。由于买卖两家关系不协调,可否以卖主孙子之名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现在,限期脱贫情况下,买主那个儿子已建新房,旧房被挖机捣平了,有两笔补偿款待发,一是房屋补偿款,二是宅基地补偿款,分别1万多块钱。
谢谢王远洋和陈哲两位律师!我们已通过村委会调解好了:补偿款均分,宅基地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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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3-02 22:21
你好!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9-03-03 07:56
本村村民买卖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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